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白皮书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07 07:51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审判白皮书

202212202311月

 

2023年12月27日,海口破产法庭正式挂牌成立两周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海口破产法庭集中办理海口市破产、强制清算、跨境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海口破产法庭成立以来,始终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服务大局,以民为本,循法而行。在省高院的指导和帮助下,在市委市政府的关怀和支持下,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重视下,持续推动破产审判工作的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信息化,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功能,以破产审判“小切口”助推营商环境“大发展”,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破产案件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一)收结案持续增长

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破产、强制清算类案件共计收案407件(旧存134件+新收273件),新收案件同比增长19.74 %。其中,破产申请审查 81件,破产清算 102 件,破产重整 3件,强制清算申请审查85件,强制清算136 件。破产、强制清算类案件共结案207件,已审结案件同比增长 4.55 %。其中,破产申请审查74件,破产清算 7件,强制清算申请审查 73件,强制清算53 件。

衍生诉讼案件共计收案108件(旧存13件+新收95件),新收案件同比增长100%,主要涉及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等案由。已审结衍生诉讼案件72件,同比增长89.47%。

图片1.png

(二)破产类案件占比增高

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破产类案件同比增长63.16%,占破产及强制清算类案件的比例为45.7%。其中,破产申请审查 81件,比去年增加31件,同比上升62%;破产清算102件,比去年增加38件,同比上升59%;破产重整3件,比去年增加2件,同比上升200%。与去年相比,破产类案件出现明显增长的趋势。

图片3.png图片2.png


(三)案件审理效率稳步提升

在破产案件受理总量持续增长的同时,破产案件审理效率保持稳步提升。案件审理周期明显缩短,简易程序适用率大幅提升。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强制清算、破产类案件60件,推动“无产可破”“无产可清”案件高效审结。

(四)债务人以中小型民营企业为主

海口破产法庭审理的破产案件中,债务人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共计87家,占比82.86%。而在破产的民营企业中,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共计78家,占比74.29%,企业规模以中小型居多。中小型民营企业债务人的数量占比与海口经济发展现状相符,体现了民营经济在海口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五)强制清算案件以“僵尸企业”出清为主

海口破产法庭审理的强制清算案件,有130家被强制清算企业属于僵尸企业,占比96%,强制清算成为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的重要路径。长期处于异常经营状态的“僵尸企业”,既占用市场资源和公共服务资源,又阻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运用强制清算程序使“僵尸企业”退出市场,促进生产要素有序流动,使资源达到优化配置。

(六)“执转破”案件大幅增加

2023年,海口破产法庭全力推进“执转破”工作,共接收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20件,同比增加12件,同比增长率为150%。其中,裁定受理16件,裁定不予受理1件,正在审查3件。“执转破”工作取得新突破、新进展。

二、破产审判主要举措和成果

   (一)筑牢队伍根基,提升审判能力

1.加强破产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一是按照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好的标准增配与破产案件增长趋势相适应的专业审判人员海口破产法庭目前已配备6名法官、6名司法辅助人员。二是强化廉洁自律意识。以政治为引领,推动党建队建与党风廉政建设、破产审判工作深度融合。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利用身边“活教材”自省自律,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政法铁军。深入开展主题教育活动,以学促干,以案促改,推进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高效办理。三是加强业务学习。建立常态化学习机制,定期组织干警参加破产审判专题培训和调研,不断提升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2.强化破产审判交流。一是在全国性会议上介绍海口破产法庭破产审判工作先进经验。党组书记、院长张柏桢在全国优化营商环境现场会上,代表海口市作《聚焦四抓四提升,全力推动海口办理破产工作迈上新台阶》主题发言。二是开展对外交流。积极参加各地破产法论坛与研讨活动,与外地法院交流破产审判经验,分享办案心得,在思想碰撞中拓展视野。三是组织实务问题研讨。组织企业破产预重整与重整实务问题调研会,围绕预重整和重整的受理标准、预重整转重整的必要条件、预重整程序的必要性、预重整和重整期间破产保护制度的落实等问题进行研讨,既有对理论问题的研究、又有对实务问题的探讨,也有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建议。四是进行专题调研。通过对金融机构破产、中小微企业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预重整与重整制度衔接、管理人选任方式等问题进行调研,研究前沿学理观点,进行相关实务探索。

3.实施破产审判工作单独绩效考核。组织实施2022年度单独绩效考核,并在本院印发的《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的单独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基础上,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着手制定2023年度单独绩效考核方案,以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团队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担当。

(二)聚焦主责主业,提升破产审判质效

1.构建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为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持续优化海口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海口破产法庭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工作办法(试行)》。该《办法》对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的适用范围、审查标准、流程节点、管理人报酬确定、财产处置、重整计划草案制作、表决规则、程序转换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与规范,通过出资人权益保留、担保债务协同化解、默示同意等规则的设立,构建简易、快捷、低成本、灵活高效的重整程序

2.全面推进“执转破”工作。2023年,海口破产法庭继续贯彻落实破产案件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工作机制,在“执转破”工作推进方面,一是召开海口两级法院“执转破”工作推进会,提升执行法官对“执转破”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大力推动“执转破”工作。二是在本院《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统一移送标准,提高执行法官移送积极性。三是指定海口破产法庭法官专人对接各基层法院“执转破”工作,提供一对一业务指导,畅通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渠道。四是全面推进“执转破”案件繁简分流,提高“执转破”案件审理质效,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在化解执行积案上的制度优势。

3.充分发挥破产和强制清算制度功能。一是充分发挥破产预重整和重整制度功能。海口破产法庭支持3家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中2家企业通过预重整精准识别了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提高了重整成功率,充分发挥了预重整和重整制度对危困企业的挽救功能。另有1家企业正在预重整,该企业债权人约500人,债权额约37亿元,职工约200人,涉及直接就业人员约3万人。二是充分发挥破产和解制度功能,积极支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达成和解,使企业“轻装上阵,重新出发”,海口破产法庭促使10家企业与债权人和解。三是充分发挥破产清算制度功能。对明显不具有救治价值和挽救可能的企业,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市场出清,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四是充分发挥强制清算功能,对符合解散条件但未自行清算的企业,通过强制清算程序使其有序退出市场。自成立以来,海口破产法庭共清退僵尸企业160余家,清理债务74亿余元,盘活资产69.6亿元。

4.持续清理长期未结案件。一是勇于担当,接收本院其他庭室所有未结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海口破产法庭全面接收本院其他庭室三年以上长期未结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共计22件,以专业化推动破产审判积案清理工作。二是定期约谈长期未结案件的管理人(清算组),共同研究案件办理中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法,督促管理人倒排工期、制定结案计划,加快案件办理进度。三是建立长期未结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清理台账,实行周汇报制度,对于清理效果不明显的案件由主管院领导或庭长进行重点督办。四是主动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解决长期未结案件中涉不动产、税务等破产办理疑难问题。

5.完善破产信息化平台建设和运用。一是充分运用互联网智慧法庭、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腾讯会议等平台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二是依托本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工作指引(试行)》,鼓励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降低办理破产成本。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共有7宗破产清算案件通过网拍处置财产,其中3宗已拍卖成交,成交总额2亿余元,溢价共计7000多万元。三是全力配合省高院做好智慧破产系统建设工作,与研发机构进行座谈,深入沟通新系统试用中存在的问题,对系统升级完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多措并举,提升管理人履职能力

1.协助省高院推动成立海南省破产管理人协会。2023年12月8日,海南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在海口破产法庭召开,会上表决通过了管理人协会章程、会费管理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和监事。海南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标志着海南省破产管理人行业自治机制的建立。

2.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和指导。一是通过管理人工作联系微信群明确工作要求发布规章制度答疑解惑,加强与管理人的日常工作沟通交流。二是定期召开管理人座谈会,针对管理人履职中遇到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研究工作思路和解决方案。是根据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对管理人在上一年度的履职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评结果反馈给省高院作为管理人分级调整和出入册的依据。

3.加强管理人履职保障。一是落实省高院《破产费用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受理管理人提出7件援助资金申请,解决管理人履职困难。二是通过财产保全方式查询破产、强制清算企业资产解决管理人普遍反映的子公司、分支机构资产查询难问题,便利管理人依法履职。

(四)形成府院联动合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1.深入落实已建立的府院联动机制积极落实省高院与人行海口支行、省金融监管局的《关于进一步合作优化办理破产案件中涉金融业务的若干意见》、海口中院与市市监局会签的《关于破产程序及强制清算程序中涉企业登记事项办理的意见》、与市资规局等单位会签的《关于破产程序中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水电气视过户一体联办的意见(试行)》等文件,及时处理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障碍和问题,确保会签文件切实发挥效用。

2.继续完善“点对点”府院联动一是组织召开2023年“办理破产”府院联动联席会议,省金融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市政务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市监局等联席单位以及六家破产管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各联席单位代表对管理人提出的履职过程中需要通过府院联动机制解决的问题进行现场解答和指导,提出了多项切合实际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二是组织召开10余“点对点”府院联动会议,针对个案审理涉税款争议、不动产处置、企业注销、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事项与市监局、人社局、市资规局、税务局、住建局、金融管理局、市国资委等多个部门进行反复研究与磋商,并就诸多解决问题方案达成共识。通过“点对点”联动会议,解决了某物业公司土地征收问题、某房地产公司不动产权证办理问题,协调某国有企业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方案三是就“一窗通办”、破产企业档案管理机制、破产企业职工欠薪保障机制的建立,与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交流,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

(五)加强破产法治宣传,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1.调研困境企业,回访重整企业。为准确判断企业经营状况和重整价值,海口破产法庭多次到困境企业走访调研,了解企业需求,指导预重整工作。对于终止重整程序的企业,海口破产法庭常规开展回访工作,实地查看企业经营状况,全面了解重整效果。

2.加强破产法治宣传,传播破产保护理念。一是通过走访企业、邀请企业代表参加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加强企业宣传,使企业知破产、懂破产、支持破产。二是通过每月发布破产审判专报,及时通报破产审判工作动态。三是通过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加强社会面宣传,提高社会面对破产的认可度和配合度。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因时而动,循势而往。新发展理念和世界银行BEE指标体系对破产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海口破产法庭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凝心聚力,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探索创新,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提高破产审判质效,推动海口破产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进一步推动破产审判配套制度的废改立

根据上级法院各类工作指引,结合海口破产审判实践,海口破产法庭将对海口中院立案规程、审理规程、预重整操作指引、管理人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等制度进行修订,以适应破产审判工作新需求。

(二)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管理

以推动简易案件快速审理、长期未结案件清理、重点案件办理和立、审、执、破有序衔接等为抓手,加强破产案件节点控制,有序推进破产案件进程,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

)进一步加强业务交流学习

通过组织小课堂、召开研讨会、参加论坛等形式开展破产业务指导和培训,一方面将专家学者和实务人才“请进来”进行授课交流,另一方面“走出去”学习破产审判经验,有效提升破产审判人员专业素质。

)进一步提升管理人队伍专业化水平

一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海口破产法庭将联合海南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加强对管理人的业务培训,提升管理人履职能力和水平。二是配合省高院加强对管理人的分级管理和动态考核,通过对管理人的履职评价强化履职监督。

)进一步完善府院联动机制

继续推动档案管理机制、职工欠薪保障机制、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建立,推动破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以府院联动机制的完善,强化破产审判工作的“内核”。

(六进一步推动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

加强智慧破产平台培训,推动文书交互功能运用,实现破产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全过程动态监管。借助信息平台与资产处置平台对接,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率,以信息化建设强化科技赋能。

(七)进一步推动破产法治宣传

深入企业、社区开展破产法治宣传,讲好破产审判故事,让破产审判进入大众视野,让更多人了解破产法、学会运用破产法。

附件: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油气公司)是一家注册地在海南省海口市的以境外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为主要业务的A股民营上市公司。受国际油价波动、地缘政治、疫情肆虐等因素叠加影响,洲际油气公司融资环境恶化,陷入严重流动性危机。2023年4月6日,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洲际油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较高重整价值为由,向海口中院申请对其进行重整,同时申请在破产申请审查期间对其进行预重整。经征求债务人意见并依法组织公开听证,2023年4月20日,海口中院决定对洲际油气公司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海口中院指导临时管理人完成债权审查、资产调查、意向投资人招募、重整方案拟定与意见征询等基础性工作,临时管理人按期向海口中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2023年9月20日,海口中院裁定受理对洲际油气公司的重整申请。重整期间,海口中院依法指导、监督管理人高效开展各项工作,进一步巩固预重整成果,在11月2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高票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3年11月21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洲际油气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审理情况】收到对洲际油气公司的重整申请后,海口中院及时通过组织听证、会议座谈、电话沟通等方式考察该公司基本情况。鉴于洲际油气公司为上市公司,为准确识别其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海口中院决定对其进行预重整并依法指定洲际油气公司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预重整期间,海口中院根据法律规定和本院相关工作指引指导和监督临时管理人开展工作。临时管理人对洲际油气公司基本情况、经营及财务困境成因、重整价值、重整可行性进行了深入摸排及分析,相继完成债权申报与审查、清产核资、重整意向投资人招募等相关工作,制定了可行的重整方案并获得主要债权人的支持认可。同时,海口中院在省市两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下,层报取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洲际油气公司进行重整的复函。海口中院经审查认为,洲际油气公司注册地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海口中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洲际油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法定破产原因;洲际油气公司油气业务潜力巨大、发展前景良好,可以恢复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具有重整价值;洲际油气公司重整方案得到了主要债权人的理解支持,有利于公平保障全体债权人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备重整可行性,遂裁定受理对洲际油气公司的重整申请。重整期间,海口中院指导并监督管理人高效完成预重整程序与重整程序的衔接、重整计划制定与表决、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投资协议签署、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等各项工作。海口中院认为,洲际油气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分组表决和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内容符合公平清偿及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遂裁定批准洲际油气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现本案处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典型意义】上市公司重整事关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事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涉及利益关系复杂;预重整制度作为庭外重组与破产重整有效衔接的新制度,可以精准识别重整可行性、显著提升重整效率。洲际油气公司重整案是海口中院审理的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案,也是海南自由贸易港首例适用预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重整案。洲际油气公司重整成功,实际检验了海口中院制定的相关审查规则、操作指引的合理性、有效性,为海口中院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提供了实践参考。该案审理过程中的经验,对于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审理及预重整程序的适用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一是与市政府形成常态化府院联动工作机制,通力贯彻中央和地方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完成受理重整前的前置审批程序,实现重整顺利受理。二是高度关注信息披露工作,督促管理人做好对债务人信息披露的监督和指导;同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加强信息保密要求,保障不发生信披违法违规行为。三是高效推进预重整程序到重整程序的转化及各项成果的衔接,实现从受理到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仅用时43天助力企业涅槃重生。四是全面统筹各方诉求,精准施策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充分保障广大债权人、中小股东等各方利益,提升各方获得感,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案例二:海南新世通制药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2022年7月8日,海口中院决定对海南新世通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通公司)进行预重整。2022年11月18日,海口中院裁定受理海南海通印务有限公司提出的对新世通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新世通公司管理人在重整期间与投资人、主要债权人和新世通公司充分沟通,在沿用预重整草案的基础上,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因普通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向海口中院申请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

【审理情况】海口中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经过两次表决,普通债权组未表决通过,但该组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该组债权人总人数的82.93%,符合大多数债权人的需求,且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明显高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比例。另,有担保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已表决通过,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将获得全额清偿;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新世通公司投资人及其关联公司将对新世通公司提供医疗行业管理及技术方面的全方位支持,新世通公司将最大程度留用现有技术人员和职工,持续投入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挖掘其闲置产能,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综上,虽然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有助于新世通公司通过重整实现重生,有助于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23年4月6日,海口中院作出(2022)琼01破25号民事裁定书,批准《海南新世通制药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目前,新世通公司税款债权已全部清偿完毕,职工债权已基本清偿完毕,普通债权正在依次清偿,担保债权按留债方案有序进行。新世通公司在重整状态下生产经营恢复良好,已实现扭亏为盈,员工工资收入及福利待遇明显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幸福感大幅提升。

【典型意义】本案系海南省首例适用预重整程序的典型案例,该案实现预重整与重整程序成功衔接,且海口中院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对后续类案具有一定指导和参考意义。重整计划事关重整各方切身利益,重整计划草案获各表决组一致通过为最理想状态。但对于未获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人民法院应从企业发展、债权人权益保障、社会责任等维度出发,严格依法审查重整计划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于切实具有挽救价值和挽救可能的企业,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重整制度对企业的救治功能,依法行使重整计划批准权,积极支持企业重生,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案例三: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29日,申请人刘源以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光酒店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海口中院执行局申请将明光酒店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审查。经海口中院执行局查询,明光酒店公司在海口海事法院和海口中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124件,负债总额为387136050.32元,遂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7)琼01执505号决定书,认为明光酒店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审理情况】海口中院经审查后认为,明光酒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以(2018)琼01 破申1号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8年4月4日依法指定管理人。在海口中院的监督下,管理人依法开展了债权审查、职工债权调查与公示、资产负债审计、资产评估、追回债务人财产等工作。2021年12月14日,海口中院以明光酒店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依法裁定宣告其破产。2022年6月,海口中院裁定确认明光酒店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管理人根据财产变价方案,通过阿里资产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就明光酒店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9号明光国际大厦1-5层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处置。拍卖公告对买受人资质、起拍价、流拍后继续拍卖价格等事项进行了明确。明光酒店公司开发建设的“明光国际大厦”系产权式酒店项目,起拍价为328164180元,前六轮拍卖均流拍。2022年12月27日,管理人发布第七次拍卖公告,起拍价为86026270.80元。在起拍前,海口中院接到相关债权人的信访,反映管理人对竞买人资质审查适用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信访人态度激烈,起拍时间马上来临,海口中院紧急与管理人、信访人沟通,充分发挥在破产审理中的监督、指导作用,反复与管理人及信访人重申,破产财产变价坚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仔细分析管理人与信访人关于拍卖公告设定的竞买人资质要求的理解与分歧,找准沟通的切入点,促使管理人最终审慎确定竞拍参与人。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后,信访人表示十分满意。第七次拍卖经过156次竞价,最终由海南友谊大酒店有限公司以126126270.80元的最高价竞得,本次拍卖溢价40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为海口中院受理的第一件“执转破”案件,案情错综复杂,债权人众多,利益纠纷尖锐对立,矛盾冲突较为激烈,破产财产变价工作更是事关每个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得到各方关注。本案财产变价过程,具有以下借鉴意义:一是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公开变价破产财产,既提高了破产财产处置效率,也保证了处置流程公开透明;二是海口中院指导并监督管理人正确履职尽责,积极应对财产处置过程中的信访诉求,规范财产变价程序,关注财产变价细节,既得到信访人的理解支持,又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还尽量减少了企业财产贬损;三是通过规范处置破产财产,提高了债权清偿率,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增加助力;四是革除财产变价中的弊端,维护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

 

案例四:海口市秀英旅游开发总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基本案情】海口市秀英旅游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秀英旅游公司)成立于1992年5月25日,公司类型为全民所有制。在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完成职工安置工作后,秀英旅游公司向海口中院申请破产清算。2019年1月24日,海口中院裁定受理秀英旅游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依法指定管理人。本案审理期间,共有3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3笔债权。管理人审查后对1笔债权不予确认,对其余2笔债权的数额予以调整。完成债权核查后,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本院根据债权人会议会上及会后核查的情况,裁定确认2笔无异议债权。

【审理情况】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接管了秀英旅游公司的印章、证照及财务资料,对秀英旅游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秀英旅游公司已无货币和实物资产,99%以上的应收款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但秀英旅游公司对外投资8家子公司,部分子公司处于存续状态,需要对股权进行处置。根据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股权处置不能采取网络询价、管理人估价等简易、便捷的方式,须经正规的清产核资、评估审计、委托拍卖等流程,经管理人预估,需要各项费用约50万元,该笔费用需由政府财政垫付。管理人将后续工作方案报政府主管部门后,主管部门经多次开会讨论,均未通过该方案,案件办理一度陷入僵局。通过召开案件推进会,海口中院了解案件情况和各方诉求后,提出清算转和解的工作思路。管理人主动放弃部分管理人报酬,以人身损害赔偿类债权优先、债权人受偿优先为原则拟定和解方案。经海口中院、管理人多次与主管部门、债权人进行沟通,各方一致同意和解方案。

【典型意义】本案作为海口中院第一宗成功和解的国企破产案件,充分体现了府院联动机制实质化运行的良好成效。本案中,一方面,由于国企财产处置的特殊性,若经清算程序解决,会给政府财政造成较大负担。另一方面,由于秀英旅游公司的子公司名下资产较少,在财产处置后,债权人清偿率可能极低。综合考虑本案债权人数量较少的情况,海口中院以减少政府财政支出、提高债权清偿率为出发点,提出清算转和解的工作思路,打破了案件审理僵局。国企破产案件能否和解,关键在于政府。在本案和解过程中,政府以民为本、敢于担当,使得本案具备了和解成功的基础,也为国有企业的债务清理打开了新的思路。

 

案例五:海南中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衍生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21日,海口中院裁定受理王禄安对海南中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平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对中平公司开展财产调查工作后,认为中平公司和海口东方日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签订的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为借款提供担保,东方公司不能据此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并请求东方公司协助中平公司办理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撤销备案手续。海口中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9日,中平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东方公司出具《付款委托书》,要求东方公司将东方公司向中平公司购买房屋的购房款150万元付至指定账户。2012年11月12日,中平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东方公司向中平公司购买中平广场C幢四套房产,房屋价款共计150万元。同日,中平公司和东方公司办理了上述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手续。2012年12月10日,东方公司实际控制人向中平公司指定账户转账支付150万元。2012年12月30日,东方公司向中平公司出具《结算清单》,载明东方公司欠中平公司150万元,已欠息1个月。2012年12月31日,东方公司向中平公司出具《付款委托书》,要求中平公司将东方公司的购房款及回购款汇入东方公司账户。2013年,东方公司以中平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中平公司签订的四份《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要求中平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产、办理产权证书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该案一审判决支持东方公司的诉讼请求后,中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未查明双方属民间借贷关系还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四案发回重审后,东方公司申请撤诉,被裁定准许。

【审理情况】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平公司和东方公司在同日签订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东方公司以共计150万元的价格向中平公司购买四套房产。但是,在合同签订的次月,东方公司即先后向中平公司出具《结算清单》和《付款委托书》,申明中平公司欠其150万元,已欠息1个月,并要求中平公司将上述“购房款及回购款”汇入东方公司账户,此行为明显不符合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从以上情况判断,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实为中平公司以四套房产为东方公司的15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故中平公司和东方公司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为借款担保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双方就四套房产并无进行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采取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网签备案的担保方式不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类型,不具有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违背了物权法定原则。在中平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若依照虚假的商品房买卖的意思表示履行,将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全体债权人依法公平受偿。故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平公司和东方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海口中院判决确认中平公司和东方公司签订的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东方公司协助中平公司办理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撤销备案手续。对于中平公司应当承担的财产返还责任,鉴于中平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应当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东方公司向其申报债权,并依法履行审查债权的职责。东方公司对中平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数额,应当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后,由受理中平公司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或判决确认。故本案不对东方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数额进行审理。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为管理人提起的以实现破产财产增值、提高债权清偿率为目的破产衍生诉讼,对于管理人履职过程中合同审查工作的开展、人民法院对合同认定无效后破产企业返还义务的处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流押条款无效,实践中该类约定往往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形式加以体现,这种情况在房企破产案件中常有发生。因此,管理人进行合同审查时,不能仅仅进行形式审查,尤其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既存在借款又存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时,可以通过借款时间与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借款金额与房款金额的对比,以及双方交易过程是否符合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等加以甄别,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进行判断。发现虚假意思表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管理人应当及时通过诉讼等合法方式主张权利,保障全体债权人依法公平受偿。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处理合同认定无效后破产企业应当承担的财产返还责任时,应当考虑破产程序的影响。依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管理人应当依法通知对方当事人向其申报债权,履行审查债权的职责。破产债权数额应当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后,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或判决确认。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后不宜直接对破产企业所应承担的财产返还义务进行处理。

 

案例六:海南蓝海水产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衍生诉讼案

 

【基本案情】海南蓝海水产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水产公司)系在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7500万元,于2007年11月9日成立,营业期限自成立之日至2027年11月9日。彭某与蓝海水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蓝海水产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购房款及利息等付款义务,彭某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0月24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29日,彭某以蓝海水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海口中院申请对蓝海水产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海口中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1)琼01破申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彭某对蓝海水产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2023年10月18日,迟某向海口中院提起两宗对蓝海水产公司的普通债权确认之诉。

【审理情况】在蓝海水产公司破产清算案的审理过程中,迟某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以蓝海水产公司拖欠其工资、奖金和垫付款项为由,诉请蓝海水产公司向其直接支付相应款项。海口中院在审理两宗衍生诉讼过程中,发现迟某对法律规定不清楚,和管理人之间沟通不到位。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将案件释法说理贯穿诉讼全过程,仔细分析迟某诉求,积极释法明理和进行适度程序指引,引导迟某主动与管理人对接,最终迟某积极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海口中院督促管理人尽快审查,并告知迟某,如果对管理人的审查有异议,可书面提交管理人复核,对管理人的复核意见不服,再通过诉讼解决。迟某接受释明后,向海口中院申请撤诉,海口中院裁定予以允许。

【典型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内部诉源治理,既是努力实现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的现实需要,又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明确指出,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以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在法律框架内,努力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这是能动司法的要求。积极发挥能动司法职能,是“诉源治理”的重要抓手,是实现“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手段。在破产审判中,由于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不熟悉,以及与管理人的沟通不畅,导致产生大量的衍生诉讼,直接影响破产审判质效。海口中院在办理两宗衍生诉讼过程中,积极贯彻中央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尽力促进案结事了,从源头上减少上诉、申诉、再审、执行、信访等衍生案件,提升破产案件审判效率,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贡献法院力量。

 

案例七:海南德邦涂料装饰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8日,海口中院作出(2023)琼01清申51号民事裁定书,以海南德邦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涂料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具备法定解散事由为由,裁定受理吴路对德邦涂料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2023年9月14日,申请人吴路以德邦涂料公司各股东达成和解,决定在原经营期限上延长一年为由,向海口中院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12月7日向海口中院提交了德邦涂料公司的书面股东会决议。

【审理情况】海口中院经审查认为,在德邦涂料公司强制清算期间,其股东马丽娟、吴路、邵晓波决议延长公司经营期限至2024年3月20日,德邦涂料公司已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解散情形。2023年12月13日,海口中院作出(2023)琼01强清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吴路撤回对德邦涂料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系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通过股东和解使企业免于被强制清算的典型案例。公司得以有序存续的基础是“人和”和“资和”,失去任何一个基础,公司都会面临生产经营管理困境,走向自行清算或强制清算之路。对于因营业期限届满或被法院判决解散而被强制清算的公司,在强制清算期间,如公司股东协商一致达成公司存续和解协议的,“人和”基础仍在。在无其他解散情形出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支持企业继续存续、发展。

 

案例八:海口惠尔联合发展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海口惠尔联合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惠尔公司)于1991年11月29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2008年12月14日,经自贡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海口中院裁定受理惠尔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依法指定管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海口中院裁定确定惠尔公司无异议债权17笔,债权总额为39935365.92元。2009年12月4日,海口中院裁定宣告惠尔公司破产。在完成财产调查工作后,管理人通过诉讼途径成功追回惠尔公司四套房产。2019年10月29日,惠尔公司的房产以现状处置的方式拍卖成交。

【审理情况】在惠尔公司被宣告破产后,因存在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惠尔公司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处置工作一度难以推进。经管理人调查,惠尔公司的破产财产是其购买并使用多年、但一直未能办理房产证的五套房屋。惠尔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曾尝试通过开发商或出卖人协助办理房产证,也曾试图以历史遗留问题向政府申办产权证,却因权属不清晰、存在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几经周折,未能成功。但前期的努力也使管理人找准了影响破产财产处置的症结。针对惠尔公司几套房产缺乏产权证明、权属不清晰的问题,管理人制定了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确权的路径,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并多次协调债权人垫付诉讼费后,正式启动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由于缺乏产权证明和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前往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档案馆、市地名办、美兰区人民法院、物业管理公司等诸多单位开展了细致的调查工作,收集了大量证据材料,并提出了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等法律意见,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使四套房屋得以判决过户到惠尔公司名下。成功追回破产财产后,在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因惠尔公司税务信用状态无法恢复,无法在拍卖前及时办理房产证,管理人采取了对四套房屋和一套房屋权益进行现状处置的方式,经线上、线下多次拍卖后成交。在配合买受人办证过程中,因前序办证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管理人反复与房产登记部门、税务部门、拍卖机构沟通协调,海口中院也多次组织府院联动会议,协调相关部门加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办证工作有序推进中。

【典型意义】在破产案件的办理中,经常面临案情复杂且经费不足的情况。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能否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管理人能否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破产企业及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维护。在惠尔公司破产清算案办理过程中,一方面,管理人在案件办理中勤勉履职、主动作为,经过曲折漫长的诉讼程序,成功追回破产财产,改变了惠尔公司“无产可破”的状态,提高了债权清偿率。在审计评估、提起诉讼等各阶段,由于惠尔公司没有现金资产,且当时海口中院尚未设立管理人援助资金,管理人面临缺乏经费的尴尬局面。管理人一是协调申请人先行垫付五万元前期费用,二是说服审计机构同意分期付款,三是多次与债权人沟通垫付诉讼费用,四是自行垫付管理人履职过程中的其他费用。面对诉讼的不确定性和可能无法获得报酬的风险,管理人坚持不懈,不计回报,为保护债权人和惠尔公司的合法权益作出了重大贡献。另一方面,在存在原始资料不齐、前序交易欠税等大量难以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下,相关职能部门对于管理人调查、管理和处置破产财产的履职行为给予的支持和配合,使得破产程序得以在艰难中继续推进,体现了府院联动机制在破产案件办理中的关键作用。

案例九:海南正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3日,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威公司)以海南正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海口中院申请对正红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正红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资产价值远大于债务,且公司正在积极转型,虽然出现转型困难,但仍在持续推进债务清偿工作,故不同意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海口中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正红公司名下登记有两宗工业用地及两栋厂房,其中一宗土地和两栋厂房评估价值为5936.58万元,另一宗土地价值未知。正红公司共有四笔到期债务,其对东威公司所负债务数额约300余万元,另外三笔到期债务在强制执行中已全部履行完毕或达成执行和解。以上可知,正红公司资产价值远大于负债。其次,在东威公司与正红公司执行一案中,执行法院已轮候查封了正红公司名下不动产,该不动产尚未拍卖变价,并非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正红公司虽然目前未能清偿东威公司债务,但其名下财产价值大于负债,且其在两宗执行标的额较大的案件中均已偿付了较大数额的债务,没有证据证明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海口中院裁定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宗关于破产原因如何认定的典型案例。破产原因是提起破产程序的前提,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能否受理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审查。该条款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两种情况:(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为到期债务,如系未到期债务,即使债务人财产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总额,也不能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二是债务人持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暂时的、短期的不能清偿或者仅仅是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不抵债都不能作为认定债务人构成破产的标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债务人企业的资产总和小于其债务总和,即资不抵债。(二)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指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者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债务人凭借自己的资产、信用、知识财产等不能清偿或者不能保证清偿到期债务,又无他人代为清偿或者保证清偿的,就构成丧失清偿能力。

 

案例十:海南五指山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申请审查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5日,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公司)以海南五指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指山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海口中院申请对五指山集团进行破产重整。五指山集团对该申请无异议,同意重整。

【审理情况】海口中院经审查认为,第一,中恒公司与五指山集团执行一案中,执行法院已将1002执行款支付给中恒公司,五指山集团名下28宗林地林权尚在评估中,价值尚不确定,能认定五指山集团不能清偿对中恒公司债务。第二,五指山集团名下两宗林地在另案中的评估报告显示两宗林地价值差距较大,仅通过均价估算全部林地价值不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另,五指山集团持有的其子公司股权亦价值不明。因此,不能认定五指山集团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三,五指山集团名下6万余亩林权资产,该公司未举证证明资产具体状况,且该公司已经于2017年底停止营业,无证据显示其在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方面具有重整价值,亦无证据显示其通过破产重整可获得比破产清算更高的债权清偿率。综上,海口中院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案经二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宗关于重整受理标准如何把握的典型案例。企业破产法并未规定申请破产重整受理标准,但从重整程序设置的目的来看,是为陷入破产困境但仍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企业提供重生的机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4日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了破产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应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综合认定,对于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应根据上述破产审判会议纪要意见,另结合企业陷入困境的原因、财务指标现状等因素,综合把握是否裁定受理重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