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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中院的这项工作,走在了全国法院的前列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0-06-15 03:30

海口江东新区甘波等人涉黑案至今已落幕一年多,法院对涉黑人员执行没收财产、罚金、赃款追缴等“打财断血”行动一直在进行,已有11名被执行人(罪犯)主动向海口中院全额履行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确定的义务,履行金额共160万元。
 
据介绍,海口中院创新实施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集中集约执行,首次将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跟减刑假释相关联,提升了执行质效,走在了全国法院前列。目前,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集中集约执行已入选2020年第一批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度创新案例。
 
突破机构壁垒,优化执行资源
 
“有些案件还没进入执行程序,罪犯就积极履行。”海口中院审监庭副庭长陈学负责涉黑案件的财产性判项执行,令他感到明显变化的是,刑事审判庭对涉黑成员作出没收财产、罚金、赃款追缴等财产性判项的判决后,被执行人履行积极性大大提高。在以甘波为首的特大涉黑犯罪案件中,已有11人主动全额履行各财产性判项,金额合计160万元。
    
据介绍,这得益于海口中院创新实施的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集中集约执行,首次将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嵌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核心要件,将财产性判项和减刑假释相衔接,改变了长期以来存在的财产性判项“空判”现象。
    
海口中院审监庭庭长王再燕透露,海口中院在全国法院率先突破内设机构职能壁垒,重新布局相关审判资源,优化执行资源,在全国首创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单列式执行工作方法,由审监庭来集中集约执行原由执行局负责执行的财产性判项工作,促使服刑人员以实际行动积极改造,实现执行财产和改造罪犯两促进,确保刑事判决既判力,彰显司法权威和正义。
    
当前,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难、执行到位率低是全国法院普遍面临的难题。王再燕认为,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集中集约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一套高效能、易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海口经验”,为全国法院解决类似难题探索出了一种新模式。
    
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执行效率
 
正在海口监狱服刑的原海口市消防支队高级工程师赵某林,被海口中院裁定减刑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2年。除了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法院作出裁定的另一个依据是犯受贿罪的赵某林积极履行法院作出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赃款继续追缴203.24万元的财产性判项义务。
    
与赵某林一样,通过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义务,以实际行动改造自己,消除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为自己争取到减刑机会的罪犯并不少。据统计,2018年至2019年,在海口中院办理的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中,主动履行财产义务的罪犯达到248人。
    
据王再燕介绍,开展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集中集约执行后,海口中院致力于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提升执行效率。在移送立案、集中执行、规范实施、案后回访等四个环节中分别制定工作规范,确保集中执行财产性判项过程中妥善处理好惩罚与改造、实体与程序、公正与效率三大关系,切实解决执行难题。同时,在打造协同执行平台、构建立审执一体化、逆向监督刑事审判等方面狠下功夫,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生效裁判顺利执行。
    
全省法院推广,同比增长三成
 
一组组数据是最有力的证明。2019年,海口中院受理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195件,结案177件,结案率90.76%,执行到位金额4882.26万元。其中,上缴国库2282.9万元,退赔受害人2599.36万元,有效提高了自动履行率。在退赔受害人案件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70件,履行金额2589.49万元。
    
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工作主要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执行后款物均缴入国库,属于国家依职权执行事项。海口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蔡红曼说,该项机制试运行以来,服刑人员在积极改造的前提下为争取减刑假释主动履行财产义务已成为常态。2019年起,该项机制逐步向全省法院推广,截至今年5月,全省法院财产性判项执行到位金额2.01亿元,同比增长32.3%,执行到位款项上缴国库1.61亿元。
    
“海口中院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工作的做法,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肯定。”蔡红曼表示,下一步将积极推进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集中集约执行工作,探索设立刑事执行处(局),专司统管辖区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的执行和减刑假释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刑事案件立审执一体化机制,积极防范财产性判项“空判”问题,切实解决“执行难”,为海南自贸港建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