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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诉讼费退费须知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29 16:30

一、退费注意事项

1.诉讼费退费工作实行窗口集中办理,退费窗口设置在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2.诉讼费退费工作由专人负责审查核实办理。

3.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应当主动履行缴纳诉讼费义务,未按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处理。

4.对于2021年11月1日后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需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不需要当事人申请,本院自判决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主动退还有关当事人,应退尽退,并接受群众监督。

5.对于2021年11月1日前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请当事人主动联系本院办理退费事宜。

6.案件生效后,应负担而未缴纳诉讼费的当事人,自收到裁判文书次日起7日内主动联系本院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未按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处理。

7.当事人应当主动配合本院办理诉讼费退费,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和《送达地址确认书》时向本院提交《退费账户确认书》。并准确填写收款人身份信息、收款账户信息及联系方式,填写有疑问的,可致电本院立案庭或12368咨询。

8.诉讼代理人应当提醒当事人主动履行应负担而未缴诉讼费的缴纳义务以及主动配合本院办理诉讼费退费,准确填写收款人身份信息、收款账户信息及联系方式,及时提供《退费账户确认书》。

9.当事人对退费结果有异议或认为退费不及时的,可以向本院立案庭反映。

二、退费原则

10. 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本院主动为当事人办理退费,无需当事人申请。

11.退费收款人原则上为裁判文书中载明的当事人。确因特殊原因需委托他人代收款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前向承办法官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由本院立案庭审查办理,对委托他人代收款提交材料有疑问的,可致电本院立案庭或12368咨询。

12.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退费账户信息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前向承办法官提交书面申请和重新提供《退费账户确认书》。

三、退费时间

13.退费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5内完成。

四、退费流程

14.当事人在立案时填写《退费账户确认书》。

15.裁判文书生效后,承办法官经审核认为需办理诉讼费退费的,主动发起退费申请,并将退费发起信息同步告知当事人。

16.应退诉讼费在15日内由银行转账至当事人在《退费账户确认书》中提交确认的收款账户。

17.诉讼费退费手续办理完毕后,针对裁判文书中已载明应负担而未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的当事人,经承办法官确认后移交本院执行事务中心依法处理。


诉讼费用退费材料

 

1.退费账户确认书

填写注意事项:收款账户开户行应完整填写“xx银行xx省xx市xx支行”;当事人为个人的,填写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并亲笔签名和加按手印;当事人为(企)事业单位的,收款账户应为(企)事业单位银行对外交易公户并加盖(企)事业单位公章。

2.特别授权委托书

填写注意事项:提供准确代收银行账户信息,其中“银行账户开户行”应完整填写“xx银行xx省xx市xx支行”;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为个人的,均需亲笔签名并加按手印;其中一方为(企)事业单位的,应加盖(企)事业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按手印。

 

 

 

附件:

1.退费账户确认书

2.特别授权委托书


【附件-1】退费账户确认书.docx

【附件-2】特别授权委托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