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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预备法官培训制度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5-03-05 09:38

范  晨

    一、预备法官培训简述
《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对于这一规定的理解,我们不妨从一下几个角度进行展开。
(一)预备法官培训的目的及作用
    正如《法官法》中所提出的标准,法官应是经历了专业法律学习,通过“天下第一考”的国家司法考试,接受预备法官培训并通过严格考核后培养出的德才兼备之人。预备法官培训的目的和作用在于培养预备法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使之成为“德才兼备”的合格人选。
    1、以“厚德”正视法官岗位的职业素养。对于即将被任命为人民法官独立承办案件的预备法官而言,培训中首先要树立其公正、能动、和谐、廉洁司法以及司法为民的理念。预备法官要认识到,自己的职业意味着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要努力促使社会关系从纠纷的紧张状态恢复和谐状态;要淡泊对物质利益追求,心无旁骛的维护司法尊严;更要认识到应该始终把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其次,通过培训预备法官要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前进道路上坚定政治立场、明确政治方向。要认识到法官是在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因此要忠诚于党、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忠诚于宪法和法律;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之间的关系。
    第三,通过培训要培养预备法官高尚的职业操守、树立爱岗敬业的职业追求、塑造无私庄重的法官形象。法官要尊重自己的法官身份,在心中形成自重自律的、无形的、文化层面的强大自我约束意识,培养一种法官的自身文化;要将自己的一生奉献给祖国的法治事业,把自己的职业作为事业孜孜不倦地去追求。
    预备法官培训实现对即将走上审判岗位的“准法官”的精神升华,培养其内在的职业素养,使之以“厚德”正视法官岗位,投身法官事业。
    2、以“真才”直面法院工作的职业技能。法官工作意味着要行使审判权来判断是非曲直,解决纠纷争端,这必然要求法官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通过预备法官培训,可以提升知识储备,使预备法官对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不只是熟悉法律原则、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更要求通晓法律规定背后的法源、法理,拓宽理论视野,了解法学理论的动态研究,为审判工作积累知识储备,奠定理论基础。
    通过预备法官培训,可以增加预备法官的模拟审判工作经验。美国的霍姆斯大法官极力强调,“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而经验的获得,需依靠积累、依靠琢磨、依靠提炼,要求法官既要有社会生活经验,也要有司法实务经验。对于预备法官而言,没有机会真正办案,经验从何而来?预备法官培训则提供了积累经验的机会,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研讨、对真实审判的模拟再现,对生效裁判文书的纠错点评等实践性联系,使得预备法官直观的感受审判工作。
    预备法官培训要使预备法官们认识到群众工作能力对于法官工作的重要性,更要学习到提升做群众工作能力的内涵。尚未实际办案的预备法官,无论是在校期间的理论学习还是备考司法考试过程中对法条及案例的钻研,都没有涉及到对群众工作的认识,而通过培训要让其认识到将审判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必须深入群众、联系群众,提高与群众沟通协调的能力,增强化解矛盾和服务群众的能力。
    预备法官培训丰富“准法官”们的职业技能,拓宽审判视野,使其以真才实学处理不同的案件,解决纠纷、化解争端、惩罚犯罪、伸张正义。
(二)预备法官培训的基本要求
    为了保证预备法官能够汲取到新鲜而丰富的一线审判知识,培训软实力的投入必须保证充足,即师资力量须雄厚、授课时间须充分以及培训形式须多样。
    1、聘请兼具理论水平与实践经验的一线法官任教。对于预备法官的培训不止于对基本法学理论的阐释和法律规则、原则的讲解,还要有对审判实务的经验传授,因此对预备法官进行培训的老师既要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同时也要具有丰富的审判一线办案经验,往往需要聘请具有硕士及以上法学专业学历、从事审判工作数年、基层办案经验丰富且具有授课热情的法官担任培训老师,以便能够深入而全面的诠释法官职业的内涵,使得预备法官们真正能够学有所获。
    2、保障集中培训时间。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预备法官培训不得少于一年,而这其中应包括集中培训和实践学习,虽然实践学习阶段应占据培训市的大部分时间,但是笔者认为,集中培训的时间也必须得到充分保证,预备法官们才有可能全面了解不同类型案件的处理、庭前准备的重点、驾驭庭审的关键、制作裁判文书的技巧以及纠纷解决的方法。
    3、开展形式多样化的培训。丰富多样的培训形式不仅可以增进预备法官对于审判知识的掌握,也有利于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参与培训的热情。静坐教室聆听老师讲解的授课方式可以丰富预备法官的理论知识,分组讨论的案例分析可以提高预备法官的学以致用水平,现场观摩庭审可以学习驾驭庭审的技巧,模拟庭审现场可以锻炼掌控庭审的能力,这种种不同的培训方式都有其不同的积极作用,理应被采用并进行更多形式的创新,确保培训效果。
    二、我国预备法官培训现状——立足海南、河南、福建、辽宁四省预备法官培训之比较的视角
(一)集中培训
    笔者对2014年海南、河南、福建、辽宁四省预备法官集中培训的课程安排情况进行分析研究,阐述其所反映的现状。具体课程划分为两大类五小类,两大类是指职业修养和专业提高,职业修养方面的课程旨在加强预备法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提高对法官职业素养的认识,具体包括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精神、理解司法廉洁、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领会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掌握对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解读,邀请资深法官谈如何做一名合格法官,把握“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践行等。
    专业提高方面的课程旨在提高预备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实践操作能力,具体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和把握的关键,立案、信访、执行、审判监督以及调解工作等需要掌握的业务知识。在提高预备法官专业能力方面一般采取聘请教师当面授课、学生课堂提问的方式(下表中所列“授课提问”),到现实审判庭进行观摩教学、组织学生进行模拟审判的方式(下表中所列“模拟训练”),进行案例研讨、辩论、座谈、法律沙龙等讨论交流方式(下表中所列“讨论交流”)。
    2014年海南省组织预备法官培训时间为2月24日至4月24日,历时59天,河南组织预备法官培训时间为2月28日至3月28日,历时29天,福建省组织预备法官培训时间为2月17日至3月5日,历时17天,辽宁省组织预备法官培训时间为3月10日至4月4日,历时23天,培训具体安排的课时数以及不同课程在总课程中的占比详见下表:
 
   
 
 
 
 
 
 
 
 
    备注:
    1、课时以“节”为单位,每节课为2—3小时不等,即一般会安排一上午或一下午的时间进行一个专题培训,笔者将其计为一节课。
    2、“比例”是指该课时占总课时的百分比。
    3、表中数据为笔者个人调查了解,非各省官方发布。
    由表可知,专业提高方面的培训课时大大超过职业修养方面的培训,预备法官培训更加重视对业务能力的培养和提高,而职业素养方面的培训投入较少。专业课程安排上,通过模拟训练和讨论交流方式进行的培训少于授课提问式的培训,可见预备法官培训仍偏重老师台上讲、学生台下听的传统教学方式。专业课程的内容也往往是对不同业务庭室基本办案操作流程的知识普及,在突出重点和难点解读方面体现明显不够。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上海“不再任命新的助理审判员,原助理审判员根据以上调整进入审判办案岗位的,可由审委会确认代行审判员职务的,计入法官员额,符合条件的,可分批逐年参加遴选考试选任为审判员;未进入审判办案岗位的,不计入法官员额。”除上海以外,也有其他省份并没有开展预备法官培训,这是缘于法院系统的司法改革即将开始,助理审判员、法官助理的任命尚不明确,如果在年初进行预备法官培训,但最终并不能得以任命,且有浪费教育资源之嫌。
(二)基层实习
    在接受预备法官集中培训并通过考核后,预备法官需到基层法院各业务庭室进行为期十个月左右的实习,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与集中培训中所讲授的审判知识应用于实践,树立法律实务思维,锻炼独立办案能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目前,大多数省份都安排预备法官到基层法院的各业务庭室或派出法庭轮岗实习,接触不同类型案件的处理,不同业务庭工作的运行。
    三、目前我国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集中培训中存在的缺陷
    对于现有预备法官集中培训的调查分析,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影响着预备法官从“准法官”向正式法官的成长,进而影响新任法官的办案能力和审判质量。
    1、“高精尖”的专业性培训不强
(1)缺乏对刑事重大复杂案件定罪量刑的强化培训。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关系着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重大复杂案件的定罪量刑历来是审判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刑事案件中犯罪证据的认定、法律规定的适用都考验着承办法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对案件的把握、法律的理解。培训中理应对此加以重视,针对刑事重大复杂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全面系统的讲解,并辅之以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或模拟审判,而目前培训对此缺乏足够重视,投入精力不足,使新任法官在实际办案之初对于刑事案件难下定论,对定罪量刑把握不足,影响办案质量。
(2)缺乏对知识产权纠纷中法律关系分析的专业指导。在民商事纠纷中,知识产权案件是极具专业性的,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知识产权传统权利类型的内涵在不断丰富,同时其外延也在不断拓展。目前很多法院都对知识产权案件高度重视,单设知识产权庭审理此类案件。知识产权纠纷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梳理是民商事审判中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在预备法官培训中应着重进行理论强化和案例指导,但就现有的集中培训情况看来,虽然对此有所投入,可花费的培训时间较少,培训方式及内容也不够丰富,预备法官培训后仍难以胜任此类案件的承办。
    2、“接地气”的针对性培训不足
(1)法律业务实践性锻炼有限。预备法官大多经历了法学本科、法学研究生或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并且通过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对法理、法条的认识和理解上已有了一定基础,缺少的是对现实中不同类型、不同情况的案件的处理能力,包括庭前准备工作应如何操作,庭审过程应如何把控。集中培训也缺乏对这方面的指导。例如,现有的集中培训在庭前准备工作的授课上仅限于介绍、讲解,没有提供接触实际案例的机会,使得预备法官即使听得头头是道,操作上却往往眼高手低,把握不住重点,梳理不出难点,有的省份对于庭前准备工作的授课不够重视,甚至没有安排相应的课程内容。
(2)对群众工作的了解和锻炼不足。集中培训中的课程安排里,有关调解工作的内容虽有所涉及,也有采用案例,但是其中仍然非常缺乏对于基层群众工作最底层情况的介绍及有关调解知识的普及,没有从实质上起到提高群众工作能力的作用。笔者也是一名预备法官,今年有幸参与了集中培训,在与基层法院以及派出法庭工作的同事交流时发现,底层群众工作的真实情况并非老师课堂所讲的那样有条理有步骤,甚至很多问题的解决并非在法律法规层面,而是通过其他方面问题的解决 “曲线救国”实现预期效果。这样的现实以及这种现实状况下的困难没有在课堂上体现出来,来自中高级法院的预备法官无法通过培训了解这方面的知识,来自基层的预备法官也无法通过培训获得他们在这方面想要的帮助。
    3、“专业化”的培训讲师队伍缺乏
    目前预备法官培训缺乏专业的培训讲师队伍。预备法官集中培训的授课老师多为一线审判人员、经验丰富的法院领导或其他法律行业的精英,固然会带来丰富的法律业务知识,但他们大多随机受聘,兼职授课,授课内容根据个人工作来安排,存在极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因为缺乏系统的安排与沟通,往往会出现几个老师讲授同一问题、发表同一观点、引用同一案例、重复知识点的现象,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有时还会因为工作难以协调或临时出差、开会等原因,不能按时授课,打乱原定教学计划。
(二)轮岗实习中存在的缺陷
    1、多岗实习导致审判知识广而不精。预备法官培训实习阶段都要求到基层法院的各个业务庭轮岗实习,这样安排的初衷是为了使预备法官能够对不同岗位的工作都有有所了解,掌握不同业务庭室工作的基本运行机制,学习不同案件的实际处理方法和办案流程,对法院工作有全面了解,但是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效果却不尽人意。预备法官们到基层实习的时间仅有十个月左右,还要分到立案庭、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监督庭等各业务庭室,平均在每个庭室的实习时间也就一个多月,可以做到了解所在庭室的工作流程,基本掌握运行规律,但是难以真正学到如何处理所在庭室的各类案件。预备法官实习后,对每个庭室的业务都有所了解,但是具体到实际案件的处理上却把握不准,稍有疑难更是无从下手,造成审判知识广而不精、多而不专,直接导致新任法官在实际办案时的困难处境,审判质量难以保证,需重新花时间深入学习所在庭室的案件审理技巧与方法。
    2、短期内频繁轮岗影响实际案件处理。诚如前文所述,预备法官在每个业务庭室的实习期间只有一个多月,这个时限对大多数案子而言都无法办结,便会出现人已离开这个庭室,却还要继续审理这个庭室的未结案件,同时还需兼顾现有所在庭室工作的现象。频繁更换实习岗位,预备法官一直处在工作交接、了解以前庭室旧案、受理现在庭室新案的状态中,对于案件本身的审理、法院工作的运行都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阻碍。
    四、完善我国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构想
    预备法官培训就是要培养出既具有法律专业性、严谨性又具有实务操作性和群众工作能力的法官,故应针对现有培训制度存在的问题改进与完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提高培训专业性和针对性。预备法官集中培训的课程设计应提高专业性和针对性。培训前进行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及时了解培训需求,甚至可以细化到参与培训学员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在此基础上与授课老师商榷,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对于在审判实践中极具专业性考验的内容,例如对刑事重大复杂案件的认证与量刑规范化、对知识产权或海事海商等,应安排入授课内容,可考虑将这类内容列为选修课程,由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功底且有此方面兴趣的预备法官自由选择。
    2、增加实务操作课程比例。传统课堂专题讲座的方式在目前培训中仍占主导,不利于于实务操作水平的提高,培训的重点应增加实务操作课程的设置。可以通过采用启发式、互动式培训方式提升预备法官的能动性。注重“以案说法”,通过讨论争议案例、评析优秀案例、观摩典型案例、模拟庭审传统案例等方式设置课程,促进独立思考,锻炼法律思维,注重提高预备法官的案件分析、法律适用、庭审掌控、临场处置等能力。建议特别开设案件调解相关课程,广泛采用传统授课、座谈研讨、情景重现、模拟谈判、小组互动等方式,使预备法官了解基层群众工作的基本情况、掌握与底层老百姓沟通的技巧、增进通过调解促进谈判的能力、提高解决问题安抚群众的水平,保证“案结事了”审判目的的实现。
    3、建立“专兼结合”的培训讲师队伍。在预备法官培训讲师队伍的建立上,应认真贯彻“法官教法官”的原则,主要教学任务聘请审判一线的优秀法官来承担,充分发挥法院办案能手在教育培训中的作用。同时也应考虑到法官讲师工作与授课之间的协调上容易出现冲突,为保证预备法官培训能够有计划的进行,同时又不影响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运行,建议建立“专兼结合”的讲师培训队伍。预备法官授课讲师队伍中的专职讲师,按照每期法官培训计划安排,固定为预备法官讲授其所擅长领域的法律理论及实务知识。制定每期预备法官培训计划时,也会临时联系兼职讲师安排授课,他们也是培训讲师队伍的一份力量。可以按照一个培训专题三名兼职讲师的比例进行选聘,以确保培训计划的顺利完成,并建立兼职讲师师资库,实行动态管理。
    4、完善“严格把关”的监督考核机制。目前预备法官培训考核不存在淘汰机制,除非培训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纪情形。为了提高培训质量,完善“严格把关”的监督考核机制应引起足够重视。而且,对预备法官的考核要明确测评、考核标准,建立淘汰机制,不只着眼于培训结束前的结业考核,而应贯穿在整个培训过程之中。可以增设随堂测评,同时增设学员之间在参与实践性课程中的评比作为日常考评依据,再结合集中培训综合考核及实习考核,多途径多渠道严格把关,筛选优秀预备法官加入审判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