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终517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3 23:58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运平。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运平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琼0108刑初435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吴运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缴获在案的毒品海洛因1.5762克,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吴运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运平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吴运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运平撤回上诉。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8刑初4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小马
审  判  员    麦丹碧
审  判  员    王  滢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