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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动态

海口中院一案例入选海南法院首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uadmin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05 18:05

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海南法院首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张伟伟审理的“姜某某等人诉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人民政府虚假食品广告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入选海南法院首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


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食品功能广告,将受法律严惩


——姜某某等人诉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人民政府虚假食品广告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核心价值:诚信、友善经营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至12月,姜某某等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富迪小分子肽”产品广告,宣称该产品可以治疗癌症、痛风、前列腺炎等多种疾病。该产品实为普通食品,不具有任何治疗疾病功能。2018年12月17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海口市监局)对姜某某等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姜某某等人分别罚款10万元、15万元、15万元。姜某某等人不服,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11月1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上述处罚决定。姜某某等人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姜某某为了牟利,长期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信息,虚假宣传属于普通食品的富迪小分子肽能够治疗癌症、痛风、前列腺炎等多种疾病,故意混淆药品和普通食品的区别,误导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或患者,尤其是辨别能力不强的老年人,很可能耽误最佳治疗时机,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甚至可能最终导致患者“人财两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姜某某的行为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也违反“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律和情理所不容,应当依法严厉打击,警示广大微商,净化网络环境,呵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鉴于姜某某只是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并不实际支出广告费,应认定其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情形,在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幅度内予以罚款。海口市监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姜某某罚款10万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海口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海口市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亦无不当。故判决维持市监局的处罚决定及海口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

近些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电商微商蔚然成风。一些不法分子心存侥幸,以为通过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不受监管,大肆虚假宣传普通食品或保健食品能治病,有甚者更是宣传保健食品“包治百病”,此类不法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本案是海南首例因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食品广告被罚款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呵护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案的意义在于通过判决向社会公示,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在朋友圈进行虚假宣传也将受到法律严惩。


下一步,海口中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和法院工作中来,牢固树立“三性统一”的司法理念,切实办理“有灵魂案件”,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