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新闻窗口

法院动态

海口中院对莫某某等3人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作出一审宣判

作者:uadmin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29 08:41

12月28日,海口中院对被告人莫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等3人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DSC_6493.JPG

被告人莫某某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案系新冠肺炎疫情以来海口市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认罚并公开赔礼道歉、具结悔过。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莫某某在家中杀害其之前在文昌市蓬莱镇以40元每斤的价格收购的四条舟山眼镜蛇和三条水律蛇,加工给他人食用,并收取800元买蛇钱。同月,被告人莫某某经与一名广西籍男子电话联系,双方约定以10元每斤的价格见面交易了一条约30斤重的蟒蛇,莫某某向该名男子支付300 元。2019年2月,莫某某以1800元将该蟒蛇出售给李某(另案处理),并邀请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帮忙共同杀害该蟒蛇,后交予李某烹饪食用。


2019年1月初,上述该名广西籍男子再次将一条20斤的蟒蛇以10元每斤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同年3月,莫某某独自在食品站内杀害该条蟒蛇。

2019年6月14日,定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执法巡逻时发现莫某某有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嫌疑,当场对一条眼镜蛇予以查扣,另外在莫某某家中查扣疑似松鼠两只、疑似狐狸一只、疑似鸟类一只,均为死体。经鉴定,定安县森林公安局当天送检视频中的动物分别为蟒蛇2条、舟山眼镜蛇1条、滑鼠蛇1条均为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的物种,属禁止贸易的物种,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另查明,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莫某某因未经批准许可非法收购、运输、销售一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三线闭壳龟被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海口中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李某某、冯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杀害、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蟒蛇、舟山眼镜蛇、滑鼠蛇,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另外,莫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的行为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灭失,致使生态平衡性及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三名被告人应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该案涉及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蟒蛇价值评估为6万元和国家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评估为0.49万元,总计6.49万元。莫某某应对该6.49万元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某、冯某某应对一条蟒蛇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莫某某、李某某、冯某某还应承担2000元咨询鉴定费用。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各被告人进行处罚,故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