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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条件

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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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第一审程序案件

  1.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起诉证据等材料。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资格证明。
  2.当事人应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向原告宣读;原告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3.起诉状和口头起诉笔录,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通讯方式(以下简称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法人应提交年检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另外,下列人员或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清算组(人)、信托监察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代权利主体起诉的,应提交具有上述身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确认他人间婚姻关系无效的,应提交其与婚姻当事人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除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
  5.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以下简称授权委托手续)。
   6.下列案件,原告应当附有相应的起诉证据:
  (一)劳动争议案件、人事争议案件,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复印件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的复印件;
  (二)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提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三)按照管辖协议起诉的案件,应当提交书面管辖协议复印件;
  (四)其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起诉证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原告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8.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诉前证据保全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载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事由、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保全的对象、保全对象所在地或相关线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还应载明保全证据证明的对象;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三)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1、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证据材料;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2、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商品。
  (四)申请人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1、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2、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
  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3、提交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
  (五)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有关担保的材料。
  二、第二审程序案件
  9.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应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10.上诉状应当记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三)具体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上诉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递交上诉状,如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顺延上诉期限,应当提交能够证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存在的相关证明材料。

11.上诉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理上诉的,还应提交经过上诉人特别授权的授权委托手续。
  12.上诉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用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特别程序案件
  13.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起诉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诉书一式二份,起诉书应记载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请求和事实依据;
  (二)起诉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三)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
  14.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死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书应记载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申请宣告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不满两年的公民死亡的,应提交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书面证明。
  15.其他特别程序案件,起诉人或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诉书或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书应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请求及事实依据;
  (二)起诉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四、督促程序案件
  16.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证据等材料。
  17.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及准确地址;
  (三)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18.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19.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的,应当提交合同或其他证据复印件;债权人请求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应当提交上述有价证券复印件。
  五、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20.申请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等。
  21.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票据种类、票面金额、票据号码;
  (三)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
  (四)申请的理由、事实;
  (五)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通讯方式等;
  (六)失票人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
  22.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六、审判监督程序案件
  2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需要原审法院释明)。当事人其中一方为法人,应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直接向上一级法院递交材料。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25.民事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6.刑事案件申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

27.行政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8.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29.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30.有新证据的,应当在事实和理由之后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