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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院

(2014)海中法行初字第9号

本院受理原告韩仁宗与被告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及你们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4年6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07-10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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