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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院

(2014)海中法民(环)终字第22号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光和、陈智、陈俊昌与上诉人海南防腐工业公司及被上诉人海口共明实业有限公司、海口天久名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海中法民(环)终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准许上诉人陈光和、陈智、陈俊昌与上诉人海南防腐工业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4-07-10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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