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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院

(2014)海中法民(环)终字第45号

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运登与被上诉人海南威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海口葳名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海中法民(环)终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2044号民事裁定书;二、指定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4-03-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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