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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罚款

被罚款人:张韬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8-10-12 14:53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2018)琼01执374号
 

被罚款人:张韬,男,汉族,1979 年8月18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国家高新区至高点嘉禾小区5号楼2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79****587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之日起三日内申报财产,并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7)海仲字第737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张韬逾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韬名下有位于海口市国家高新区狮子岭工业园区光伏南路9号海南英利经适房&ldquo;至高点&middot;嘉禾&rdquo;3号楼2单元5层01房[证号:琼(2017)海口市不动产证明第0015929号]、大众牌小汽车一辆(号牌号码:琼ATC733)。张韬有财产而未向法院报告,应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韬予以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韬罚款5000 元,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