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审判文件

海口市诉讼证据鉴定监督中心委托拍卖工作规程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海口中院 发布时间:2015-10-30 12:37

为加强对民事执行中拍卖对外委托的规范管理,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上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受理委托拍卖
第一条  本院执行局委托。本院执行局的内勤工作人员需详细填写《委托拍卖登记表》:
(一)拍卖保留价;
(二)审批程序;
(三)案由、当事人、拍卖标的物、拍卖材料等;
(四)评估报告有效期;
(五)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
(六)优先购买权人、其他优先权人及联系电话;
(七)担保物权人及联系电话;
(八)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相关权利人的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
第二条  监督中心内勤收案登记。监督中心内勤受理委托时应核实《委托拍卖登记表》、评估报告有效时间及相关资料,填写《委托拍卖流程表》,交中心主任审定指派监督员。内勤应在当日将全案材料交承办监督员。
二、拍卖机构的选定
第三条  双方当事人可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拍卖机构名册》中协商选定拍卖机构。双方协商选定的拍卖机构由海南省高级法院执行局签发《协商选定拍卖机构确认书》,监督中心依《确认书》与受托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协议》,办理有关委托事宜。
第四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随机选定。随机选定后,由其签发《电脑随机选定拍卖机构确认书》,监督中心依《确认书》与受托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协议》。
第五条  进入随机选定程序后,不允许当事人再协商选定。
当事人对随机选定的拍卖机构有异议的,必须提出书面理由,原则上随机选定的拍卖机构不轻易变更。如果重新选定拍卖机构需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六条  内勤将《拍卖委托书》报监督中心主任审核后办理对外委托手续。
《拍卖委托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标的物及有关情况;
(二)拍卖保留价;
(三)附拍卖标的物的《司法技术鉴定报告》、拍卖标的物权属文件、《拍卖裁定书》以及拍卖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当事人对委托拍卖标的有异议的,告知其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执行局提出。在本院执行局未变更委托拍卖标的前,仍按原委托标的进行拍卖。
三、拍卖监督基本程序
第八条  在拍卖过程中,执行局执行人员和监督中心监督员对拍卖全过程进行依法审查和监督;
第九条  公开拍卖前,监督员监督拍卖机构办理以下事项:
(一)拍卖公告应当在接受委托后三个工作日内刊登。限期内不能刊登公告,应向监督中心书面说明原因并得到批准方可。
(二)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的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公告应载明受法院委托、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登记日期、拍卖参考价、拍卖标的物展示时间、拍卖机构名称和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拍卖标的物在本省的,公告应至少在省级报纸刊登一次;拍卖标的物在省外的,应刊登在当地地级以上报纸。公告需刊登在除中缝外的其他版面;拍卖股权,受托拍卖机构应于拍卖日前十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报》进行公告。
(三)拍卖机构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物,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物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物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日;
(四)向竞买人公布拍卖标的物实际状况和已知瑕疵。
第十条  拍卖机构应提前一天将拍卖公告内容、刊登公告时间、媒体、版面、费用等送交监督员审核。监督员应审查公告内容是否规范,与委托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注明由法院委托字样,是否有误导竞买人的用语;是否按要求在相应报刊、相应版面刊登,公告日期至拍卖日期期限是否符合规定;监督员应在公告内容审核后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监督员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于拍卖日到场;有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的,通知其到场参加竞买。
第十二条  成交价款的付款方式在《竞买协议》中没有明确要求的,视为十五个工作日内全额付款,有特殊情况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全额付款的应报监督中心,由监督中心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院长。
第十三条  监督员必须提前一小时到拍卖现场审查下列内容:
(一)竞买人资格
(二)竞买人交纳保证金的金额不得低于拍卖参考价的百分之五,以到监督中心账户为准。竞买人凭监督中心财务出具的《保证金缴纳证明》与拍卖机构签订竞买协议,取得竞买资格。
(三)核实拍卖师的注册属公司;
第十四条  监督员和执行员监督拍卖人是否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拍卖,整个拍卖现场程序是否合法,若有明显违规操作行为,执行员可立即要求中止拍卖;
第十五条  对通知到场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不直接参与竞价,待经过竞价产生最高应价者后,由拍卖师询问优先购买权人在同等条件下是否愿意购买。如果其不愿意购买,则拍卖标的即由最高应价者购得;如愿意购买又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则拍归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第十六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填写《委托拍卖现场记录表》。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执行法院派出的现场监督执行员作出的监督意见并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由买受人签名。
第十七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经现场监督执行员签字认可方有效。
第十八条  拍卖会后,监督员及监督中心财务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监督员应在拍卖会当日内将《成交价款通知书》《退还保证金通知书》递交监督中心财务。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监督中心财务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
(二)督促拍卖机构提交《拍卖成交报告》及《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告情况、竞买情况、拍卖结果,并附拍卖笔录、《成交确认书》副本。
审核拍卖机构提交的《拍卖成交报告》与《拍卖成交确认书》内容是否规范、完整、一致,提交的税费申请表是否合理,是否有多报、误报的情况;
(三)拍卖不成交的,监督员督促拍卖机构提交《拍卖不成交报告书》。
(四)监督员根据监督拍卖过程写出《拍卖监督报告》;
(五)拍卖时无人竞买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买财产的规定》的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省内拍卖费用包括公告费和拍卖佣金;赴省外拍卖费用包括公告费、场地租金、拍卖人差旅费和佣金。拍卖佣金由拍卖人直接收取。
第二十条  公告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在三日内申请执行人未垫付公告费的,退回委托拍卖。拍卖成交的由被执行人承担;拍卖未成交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拍卖人赴省外举行拍卖且拍卖成交的,场地租金从拍卖成交价款中扣除,拍卖人差旅费由自己承担;拍卖未成交的,场地租金、拍卖人差旅费均由拍卖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监督中心主任审核《拍卖成交报告》、《拍卖未成交报告》、《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拍卖监督报告》后,由监督中心内勤送交执行局内勤;
第二十三条  监督员协助监督中心财务工作人员审核以下内容:
(一)审核拍卖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税费标准及时与拍卖机构做好结算工作,所有费用的结算必须以税务发票为准,结算金额由监督中心财务人员核准后报主任核批;
(二)拍卖成交价款全额汇入监督中心拍卖专户,待支付完过户费用后,余款转入执行案款专户。如执行局函告需提前划转执行款,监督中心根据拍卖机构提交的预留款申请及详细清单可以预留,作为税款和过户办证费用。预留款包括以下款项:公告费、房产过户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手续费、评估费、土地出让金和办证费等。
(三)凡政府职能部门开具的税票、费用发票上都应注明缴纳人或缴纳单位。
(四)核准政府职能部门开具的税票、费用发票由监督员和监督中心财务审查,报监督中心主任审批。
第二十四条  结算工作完成后,将余款汇入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并向执行局报送《结算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