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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文件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工作规则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海口中院 发布时间:2015-10-30 12:36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各类案件的诉讼文书送达工作和案件移送达、退卷工作,由法警支队和书记官处共同负责。
第二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或受送达人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本院两名工作人员送达时,受送达人拒收的,也可留置送达。
第五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的,应当将委托函、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寄送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挂号邮寄给收件人,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七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八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生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条  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我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手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由基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其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外地法院委托本院送达的,由法警支队统一登记,并由专人及时送达收件人,然后将送达回证及时退回委托送达的人民法院。无法送达时,应当将不能送达的原因及时告知委托的人民法院,并将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退回。
第十二条  立案庭或者有关部门将诉讼文书送交法警支队送达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受送达人的姓名以及详细的送达地点。
第十三条  法警支队在收到有关部门送交的诉讼文书后,应分别不同情况,在下列期限内完成送达工作:
(一)受送达人的住所地在本市辖区的,送达期限为2天;
(二)受送达人的住所地在本省其他市、县的,送达期限为5天;
(三)受送达人的住所地在省外的,送达期限为10天。
二、诉讼、审判案件的法律文书送达
第十四条  审判长助理应在收到刑事案件后三日内将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通知书送交法警支队送达被告人、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第十五条  对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分的被告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在宣判时当即送达释放通知书。
第十六条  民事、行政一审案件,立案庭立案后,应将起诉书副本和应诉通知书交法警支队送达当事人,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法警应在送达回证备注栏内注明详细原因。审判长助理应在收案后三日内通知审判长,由审判长作出公告送达的决定。
公告送达可采用刊登公告或张贴公告的方式。
第十七条  审判长助理应在收到民事、行政案件的当日填写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义务告知函和最高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送交法警支队送达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十八条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的,审判长助理应在收到答辩状后一个工作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交法警支队送达给原告。
第十九条  本院作出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裁定的,审判长助理应及时将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送达(或叫法警支队送达)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调解结案的,审判长助理应在审判长签发调解书后五日内向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送达调解书。当事人反悔的,审判长助理应及时报告审判长。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本院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审判长助理应在上诉状的右上方加盖收件章,并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审判长助理应在收到上诉状或上诉答辩状的当日将上诉状或答辩状副本送交法警支队送达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各类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法警支队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和公诉人;定期宣判的,由书记员在宣判后当即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和公诉人;定期宣判时未出庭的,交法警支队送达。
三、 执行案件的法律文书送达
第二十四条  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由书记员填写送达回证连同执行通知书交法警支队送达。
第二十五条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采取各种执行措施的,如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书记员应配合执行人员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或个人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书记员应在中止、终结裁定书签发后三日内打印并送交法警支队送达。
四、案件的移送和退卷
  第二十七条  因没有管辖权而需移送的案件,书记员应按规定将案卷装订成册,填写移送函和送达回证交法警支队送达。
第二十八条  建议公诉机关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案件,由书记员填写退卷函连同起诉的案卷材料和审判长拟定的退补提纲一并交法警支队退回公诉机关。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本院一审裁判提起上诉或检察机关对本院裁判提起抗诉的,书记员应在收到上诉答辩状或答辩期满后五日内装订案卷送交法警支队移送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三十条  书记员应在本院二审判决、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将一审案卷及证据材料连同二审判决、裁定和退卷函交法警支队退回一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