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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文件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有关事项的暂行办法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海口中院 发布时间:2015-10-30 12:35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法院财产保全工作,明确职责,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查封、扣押、冻结
1、一审案件诉前财产保全工作,由一审法院立案庭负责办理。
2、一审案件立案后至审结前,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一审法院审理该案的业务庭负责办理。
3、一审案件审结后至生效前或当事人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将案件报送到二审法院之前,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一审法院审理该案的业务庭负责办理。
4、一审案件审结生效后至立案执行前,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一审法院立案庭负责办理。
5、二审法院在接到一审法院报送的上诉案件后至立案前,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二审法院立案庭负责办理;
6、二审法院立案后至审结前,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二审法院审理该案的业务庭负责办理;
7、二审法院审结后至一审法院立案执行前,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一审法院立案庭负责办理;
8、国内仲裁案件,仲裁机构提请有关财产保全工作的,由各区法院立案庭负责办理;涉外仲裁案件,仲裁机构提请有关财产保全工作的,由市中院立案庭负责办理。
二、续封、续冻
1、一审案件立案后至审结生效前或当事人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将案件报送到二审法院之前,财产保全措施期限界满,需要续封或续冻的,由一审法院审理该案的业务庭负责办理。
2、一审案件审结生效后至立案执行前,财产保全措施期限界满,需要续封或续冻的,由一审法院审理该案的业务庭负责办理。
3、二审法院在接到一审法院报送的上诉案件后至立案前,财产保全措施期限界满,需要续封或续冻的,由一审法院审理该案的业务庭负责办理。
4、二审法院立案后至审结前,财产保全措施期限界满,需要续封或续冻的,如财产保全措施是由一审法院采取的,由一审法院审理该案的业务庭负责办理,如财产保全措施是由二审法院采取的,则由二审法院审理该案的业务庭负责办理。
5、二审法院审结后至一审法院立案执行前,财产保全措施期限界满,需要续封或续冻的,如财产保全措施是由一审法院采取的,由一审法院审理该案的业务庭负责办理,如财产保全措施是由二审法院采取的,则由二审法院审理该案的业务庭负责办理;
6、国内仲裁案件,法院根据仲裁机构提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期限界满,需要续封或续冻的,由各区法院立案庭负责办理;涉外仲裁案件,法院根据仲裁机构提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期限界满,需要续封或续冻的,由市中院立案庭负责办理。
三、解封、解冻
1、一审法院作出诉前财产保全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未提起诉讼的,由一审法院立案庭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2、一审案件立案后至审结生效前或当事人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将案件报送到二审法院之前,需要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由一审法院审理该案的业务庭负责办理。
3、一审案件审结生效后至立案执行前,需要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由一审法院审理该案的业务庭负责办理。
4、二审法院在接到一审法院报送的上诉案件后至立案前,需要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由二审法院立案庭负责办理;
5、二审法院立案后至审结前,需要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由二审法院审理该案的业务庭负责办理。
6、二审法院审结后至一审法院立案执行前,需要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如财产保全措施是由一审法院采取的,由一审法院审理该案的业务庭负责办理,如财产保全措施是由二审法院采取的,由二审法院审理该案的业务庭负责办理。
7、国内仲裁案件,需要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由各区法院立案庭负责办理;涉外仲裁案件,需要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由市中院立案庭负责办理。
四、其它
1、财产保全措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续封、续冻以及解除工作,人民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采取。
2、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做好财产保全措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续封、续冻以及解除工作;经审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告知申请人到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单位及部门申请办理。
3、财产保全措施有期限规定的,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同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如期满后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满之日的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未按上述期限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续冻申请,导致期满后自动解封、解冻的,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4、申请续封、续冻的,申请人应在期满之日的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是否继续查封、冻结的裁定,并在期满前送达有关单位和个人。
5、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执行中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