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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文件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案件首办负责制的规定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海口中院 发布时间:2015-10-30 12:35

为了进一步强化合议庭职责,有效监督审判和执行工作,落实司法为民措施,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首办负责制,指的是本院审理和执行案件的合议庭,作为该案件审理和执行的首办责任人,依本规定承担该案件在审理和执行中及结案后的相应责任。
第二条  实行宣判后释明制度。合议庭在进行案件宣判时,应当征询当事人是否有问题需要合议庭释明。对当事人提出的与案件的证据认定、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及文义表述等相关的问题,合议庭成员应当作出释明。书记员应当将释明情况记入宣判笔录。
第三条  实行判后公开释明听证。对本院作出的民事、行政案件裁判生效后两个月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开组织听证会,针对申请释明的问题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审理该案的原合议庭成员应当到会向申请人释明。
本院实行判后公开释明听证依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判后公开释明听证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负责第一次申诉、信访的解释工作。当事人对本院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或信访的,立案庭应当填写《申诉释明登记表》,当事人持该表先与原合议庭成员见面;原合议庭成员应当向申诉、信访的当事人作相应的解释工作,并在《申诉释明登记表》上填写释明的情况。
第五条  积极配合做好申诉、再审案件的审理工作。本院审理申诉、再审案件的合议庭要主动与审理该案的原合议庭进行沟通,原合议庭应当积极配合,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六条  负责办理本院领导批办的事项。负责审理和执行案件的合议庭对本院领导批办的事项要负责到底,直到办结,不得再行转办。办结完毕后,应按要求及时反馈、报告办理结果,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第七条  配合做好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工作。对于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审理和执行案件的合议庭的,经本院主管新闻媒体采访的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合议庭应配合做好相关接待采访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