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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技术规范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海口中院 发布时间:2015-10-30 12:03

为规范本市法院裁判文书格式,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标点符号用法》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及《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试行)》的要求,结合裁判文书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一、关于字体 
1、法院名称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用1号宋体字,案号和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GB2312。
二、关于标点符号
1、诉讼参加人称谓与诉讼参加人姓名或名称连在一起,成为一个分句,中间不用标点符号,也不用空格,句后用逗号。如“原告张××,”;又如“被告海南省××公司,”。
2、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的各项之间用逗号隔开,句号结束。
  3、“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词语后面,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
  4、“判决如下”、“裁定如下”等提示裁判结果的词语后面用冒号,裁判结果的各项汉字数字后面用顿号,如“一、”,分别列举的各项之间一般用分号,最后一行应当使用句号。
5、邻近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四天,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6、引用法律、司法解释名称,应当用书名号标示,并将制定的机关名称与法律、司法解释的名称一同放入书名号内。书名号的形式为双书名号“《》”和单书名号“<>”,书名号里边还要用书名号时,外面一层用双书名号,里边一层用单书名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7、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标点符号的用法,依照我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数字
1、下列情况用汉字表示:
(1)引用的法律条、款、项;
(2)裁判结果的序号;
(3)裁判文书尾部落款的时间和引述原审裁判文书的时间;
(4)裁判文书判处的刑罚;
(5)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词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作为语素的数字,如“一律、星期二、七上八下、十三届四中全会”等;
(6)带用“几”字的数字表示的约数,如“十几天、几千年、几十次”等。;
(7)相邻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的概数,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如二三米,七八十种; 
2、下列情况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1)案号,如“(2005)海中法民初字第1号”;
   (2)地址、门牌号码,如“正义路1号1单元101室”;
(3)除裁判文书尾部时间和引述原审裁判文书时间外的公历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如“2005年7月1日、下午4时30分”等;
(4)统计表中的数值(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比例)和量值,如42岁、600克、12个月、—30、98%等;
(5)引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时,原条文用阿拉伯数字的。
3、裁判文书的事实或理由部分需要用数字表示结构层次的,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不能在(一)和(1)后面加顿号或逗号。
4、使用阿拉伯数字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 每两个阿拉伯数字占一个汉字的位置; 
(2) 4位和4位以上的计量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四分之一个汉字的位置,如2748写为2 748、1865471写为1 865 471; 
(3) 部队番号、文件编号、电话等通讯号码和其他序号、序数,即使是多位数也不能分节; 
(4) 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断开移行,如:100000不能一行末写100,又在下一行开头写000; 
(5) 年份不能简写,如:“1999年”不能简写成“99年”; 
(6) 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元作单位的数(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列)。如949000000元可以改写为9.49亿元。 
5、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数字的使用,依照我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计量单位 
1、长度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米”、“厘米”、“米”、“海里”、“千米(公里)”,不使用“丈”、“尺”、“寸”。 
2、质量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克”、“克”、“千克”、“吨”,不使用“斤”、“两”。 
3、时间计量单位名称采用“秒”、“分”、“时”、“日”、“周”、“月”、“年”,不使用“点”、“刻”。 
4、体(容)积计量单位名称采用“升”、“毫升”。 
5、计量单位书写单位名称,不书写单位符号,如厘米不能写成cm。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有关计量单位的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执行。 
五、关于版式
 1、裁判文书按A4型纸排版,一般为每页25-26行,每行25-27字,一般可按页边距为上下各2.54厘米、左右各2.8厘米,行距为固定值27磅排版。双面印刷,编页码,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页码位置为“页面底端”,对齐方式为“外侧”。
2、法院名称,居中,左右边界各缩进3号两字距离;第二行为裁判书名称,居中,左右边界各缩进3号7字距离;第三行空,第四行为案号,居右侧,右边界缩进两字距离;第五行空,从第六行开始为正文部分;
 3、正文与审判员署名之间空3行,裁判日期上空2行,下空1行。
  4、文书尾部合议庭署名、裁判日期、书记员署名部分,宽度约占右侧一半,并右空2个字符,同时注意裁判日期居中对称。
  5、在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可调整行距解决,务必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此页无正文”方法解决。
  6、院印使用红色印泥,采用下套方式,即印章下弧以“骑年盖月”方式压在裁判日期上,要求端正、清晰、庄重,不得歪、倒、斜、偏、糊。
  7、“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应加盖在年月日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该印戳规格统一为51mm×8mm,不带边框,加盖时使用蓝色印泥。
  8、除上述规定外,其余版式,依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及《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试行)》规定执行。    
六、关于装订
文书正本在两页以上的,应当用粘贴方法,不用订书机装订;文书正本在五页以上,可采用粘贴的方法,也可采用骑马装订,天头地角距两钉为7厘米左右,不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