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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若干意见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海口中院 发布时间:2015-10-30 12:02

为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提高裁判文的质量,推动裁判文书改革,根据最高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以及最高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要求》,参照国家行政公文写作格式,结合本市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制作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制作,充分体现裁判的公平、公开、公正;
二、格式规范,结构完整,层次分明,条理清楚;
三、语言凝练,遗词造句准确,法言法语,通俗易懂;
四、叙事客观完整、繁简适度,说理充分透彻,适用法律准确,判决主文明确具体;
五、符号、数字用法、计量单位、符合规范要求;
六、书面整洁,无错漏字,印刷标准,装订规范。
第二章 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一、制作裁判文书应注意的事项
裁判文书一般应有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个部分组成。各具体项目的制作注意事项如下:
(一)首部
首部应依次写明制作机关和文书名称、案号、诉讼参加人以及案
件的由来、审判组织和开庭审理情况。
1、制作机关名称。法院名称要写全称,即写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案件裁判文书的法院名称还应冠以国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案号。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文书的法院简称、案件性质的简称、审判程序的代字和顺序号组成。案号由立案庭按照本院《收、立案规则》统一确定。
合并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应按个案的案号分别制作。在一份裁判文书上不能标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案号。
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列写当事人基本情况时应当注意:
 关于姓名,要写身份证、户口薄中的正式姓名,不能用同音字代替,如果当事人的别名、绰号、化名、乳名等,对案件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应用括号注明。
关于年龄,要用出生年月日表述。出生年月日情况应当与其身份证或户口薄上的出生年月日情况一致。确实查不出出生年月日的,也可以是年龄。但对于未成年被告人,必须写出生年月日。
关于国籍。具有外国国籍的,应在出生年月日一项后,写明其国籍情况。
关于当事人职业及住址,职业一般写工人、农民、个体工商户。如有工作单位的,应写明其工作单位全称和职务,当事人的住址写住所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当事人的住址以“住××省××市……”表述,不能漏掉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住址在本市内的,应具体写明:“住海口市××区×××”,不能使用“本市”、“本区”等代称。
当事人是法人的,在当事人项目中,应写明法人全称,不写简称。如果全称过长,可用括号注明合乎规范的简称,然后在以下行文中用简称。法人名称应该与该项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名称一致;法人的住所以“住所××省××市……”表述,该住所应与该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住所一致,现办公或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应在住所情况后用括号说明,如“现住所××省××市×××。”书写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后空一格,在同一行内,写明该项法人代表的职务,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情况应表述为“职务经理(或厂升迁等)”。
4、案由和案件来源等情况
本部分应通过公布审判程序,使程序有较强的透明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了解程序是否公正而增加对裁判结果正确与否的信任度,另一方面可以强化法官依法审判、高效审判的意识,真正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使程序有效发挥对实体的保障作用。具体说,与传统裁判文书相比,应增加以下内容:立案日期;合议庭成员;是否回避情况;向当事人送达材料情况:开庭日期;当事人出庭情况;是否公开审判及不公开审判的理由;合议庭评议,如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写明“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另外,对未能及时进行的工作,要根据程序法的原则作必要说明。
(二)事实
事实部分应写明起诉(或指控)、答辩和法院认定的事实。
1、起诉(或指控)、答辩部分
对起诉(或指控)、答辩内容的叙述,要求表述完整,文句简洁,客观、全面地反映当事人起诉、答辩和举证等重要诉讼活动,以体现法院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
证据列举要繁简得当。对争议事实涉及的证据,列举要详尽,表现为繁。对非争议事实涉及的证据,可列举主要证据,表现为简。做到繁简得当、重点突出。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应当一并写明,不能遗漏。
2、法院认证和认定事实部分
查明事实部分是裁判文书说理和判决的基石。而正确的认证则是法院查明事实的前提。所以,该部分必须客观、全面反映庭审面貌,同时又要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应列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观点、理由和依据;
第二、法官对争议事实应阐述认定过程、认定结论,回答当事人为什么要这样认定或不这样认定的依据和理由。如遇到当事人对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等问题产生分歧,要对分歧意见进行分析、评断。尤其要对争议的关键证据要进行分析评判,说明哪些证据有效,该证据为什么有效,哪些证据无效,该证据为什么无效,有效的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是什么。
第三、注意分述事实与全部案情之间的关系。分述争议事实是为了突出重点,但不能忽略对全部案情的反映。在分述争议事实时,对非争议事实也要予以恰当、简明的表述,达到能总体反映案情的全貌。
第四、叙写事实,提及当事人时,不能全称及简称混用。如果诉讼各方各为一个,第一次提到他们时,应用全称,如“原告××”或“被告××”,以后只用诉讼称谓表示,如“原告”或“被告”。如果诉讼各方分别为二个或二个以上的,第一次提到他们时用全称,以后叙述用其姓名或名称。如果对事物名称使用简称,第一次提到该事物时,应在其全称后括注简称,写为“×××(以下简称×××)”,以后只用简称表示,但要注意所用简称必须前后一致。
第五、应准确使用术语、数词、量词、忌用方言土语。使用量词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表示数量,不能出现以不同计量单位表示同一商品数量的情况;叙述中,禁用口语、俗称,要使用公文语体。
(三)理由
裁判文书的说理,反映了法官对某一特定案件事实确定性质,分清是非的法律观点,即法官在事实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逻辑推理以及其他相关知识,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和如何适用法律所发表的意见,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是裁判文书的灵魂,所以,要改变传统文书不说理、说理不透彻的弊端,进行充分的说理,做到以理服人。
1、要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结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多层次、多角度、多方面来阐明法院对行为的性质、当事人的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避免干巴巴说教。
2、说理要有针对性,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针对当事人的争执的焦点和诉讼请求,摆事实,讲法律,深入具体、观点鲜明、有利有节地分析论证,分清是非责任,说明当事人哪些有理应予支持,哪些无理不予支持,使当事人明白胜在何处,败在哪里。
3、在遇没有法律、法规又没有政策可循以及当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时,要加大法理和情理的说理力度,使当事人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
4、二审裁判文书要防止照抄原判理由,或者公式化的几句套话,要围绕原审判决是否正确,上诉是否有理进行评判。
5、要正确引用法律条文。应按照条、款、项顺序准确、具体、全面引用法律条文,做到不漏引、错引;援引司法解释作为判决或裁定的依据时,应当先引用适用的法律条款,再引用适用的司法解释条款;处理好特别法与普通法、一法中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定、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在说理过程中,需引用法律条文的,要明示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如果引用法律条文内容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其附在文书后面。
(四)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部分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完整。应当由当事人履行的义务,要交待清楚,不能遗漏,判决结果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内容的,要分项书写;二审判决结果应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作出终审结论,要对原审判决作出明确表示,写明维持原判或撤销原判,或者维持哪几项、撤销哪几项,同时要对改判或加判的内容作出明确、具体处理决定,但不必冠以“改判”、“加判”’等字样。
(五)尾部
尾部应写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名称以及合议庭成员署名和判决日期等。
1、应根据具体案件的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来确定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副本的份数。
2、裁判文书必须由合议庭审判长和审判员共同署名;助理审判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署“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署“人民陪审员×××”。
3、裁判文书尾部的时间为作出裁判的日期。当庭宣判的,应当写当庭宣判的日期;定期宣判或者委托宣判的,应当写签发裁判文书的日期。
二、制作刑事裁判文书应注意的事项
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列写刑事案件被告人身份情况时,应当列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籍贯、文化程度、有无前科、因本案何时被何机关批准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现在何处等。
被告人的前科,要写明建国以后,曾因何罪受过何种刑事处罚。被告人曾受过的党纪、政纪处分,不列入裁判文书中。           
凡是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如拘留、逮捕等,均应写明具体日期。
(二)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叙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如果是由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人民团体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应写明其工作单位和职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除应写明其姓名和职务外,还应写明与被告人的关系;辩护人是律师的,只写“辩护人×××,系××法律顾问处(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对控辩双方意见的概述必须具体、完整。起诉书上指控被告人多笔犯罪事实的,不可略写,应逐笔扼要地列明犯罪事实。在反映控辩双方举证情况时,对另一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应简要写明公诉人(辩护人)当庭提交了某一证据,该证据证明什么问题。被告人当庭翻供的,也要载明。要真正体现控辩双方在诉讼地位和程序上的对等关系,克服和防止重控方意见,轻辩方意见的倾向,做到兼听则明,居中裁判。
(四)查明事实部分,在一般情况下,除了要写全作案的时间、地点、原因、手段、情节、后果和涉及的人物等要素外,还要注意以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这些独立的犯罪构成形态)为线索,组织和选择犯罪事实材料,以揭示案件的本质和基本特征。对有些犯罪要注意写犯罪情节和后果。因为刑法分则有些条文规定,只有情节或危害后果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构成犯罪。另外,犯罪行为如果具有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或者量刑时应该考虑的其他酌定情节,要注意写明,以便为主文中的正确下判奠定基础。
(五)阐述理由,要针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运用犯罪构成的理论,论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触犯了刑法的哪条哪款,犯了什么罪,造成了怎样的社会危害后果,以便为最后下判提供理论上和法律上依据。对共同犯罪案件,阐述判决理由时,首先要突出主犯(包括首要分子),其次要分清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各自所处的不同地位和起的不同作用,为最后对各被告人判处不同的刑罚打下基础。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正确的应当表示肯定,不构成犯罪或者罪名不当的,应当有理有据地作出分析评判;对于辩解、辩护的主要理由,应当表明予以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理由。
(六)一案多人的,应以罪责的主次或者应判刑罚的重轻为顺序,逐人分项引述法律依据,定罪判处。
(七)单位构成犯罪被判处经济处罚的,首先应写明被告单位犯什么罪,其次写明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种类和数额。如果其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因此构成犯罪的,再续项列写对他们的定罪判刑。
(八)对于赃款、赃物,凡是判决返缴、责令退赔或者没收的,都应在判决的主文中写明具体的数额和物品。不能笼统地写明“非法所得予以追缴”’,“赃款予以没收”’。对于赃款、赃物数量多的,不便于都列在主文里,可开列清单,作为附件,附在判决书之后。
三、制作民事裁判文书应注意的事项
民事裁判文书在制作时还应注意:
(一)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的名称和所在地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当事人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住所,并另一起行写明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别和职务。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
(二)当事人分别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别依其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大小顺序列写,但在诉讼中的称谓仍以“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表述,不能以“第一原(被)告”、“第二原(被)告” 表述。
(三)反诉案件,在列写当事人时,不能忽略其在反诉中的称谓,;上诉案件,在列写当事人时,不能忽略其在原审中的称谓,如上诉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四)诉讼代理人的称谓要写准确、具体。应视不同案件,具体写明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列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有委托代理人的,如果委托代理人系当事人的近亲属,除了应列写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外,还应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如果委托代理人系律师,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不必再列写本人其他身份情况。
(五)在判决结果部分,对于给付之诉,判决给付物品的,应写明物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给付期限以及给付方式等;判决给付货币的,应写明货币的数量、给付期限以及给付方式等,如果判决给付的货币涉及外国货币,还应写明货币币种,如果判决给付的货币只指人民币,不必写明币种;判决义务人履行一定民事行为的,应写明履行行为的内容及要求、履行期限等;在用语方面,应注意准确使用“给付”、“偿付”、“支付”、“清偿”’、“归还”、“返还”’、“偿还”等法律术语,例如,可以表达为“给付定金”、“补偿不足部分”、“偿付逾期的违约金”、“清偿债务”等等。一般讲,这些法律术语的使用应与其在相关法条中的使用方法一致。判决结果的最后列项,对于当事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写明“驳回×××的×××诉讼请求”。但是,如果没有需要驳回当事人某项诉讼请求的,不应列写项。一些不规范的表述方法,如“其他不予追究”、“其他不予支持”、“其他无纠纷”,不能出现在判决主文。要充实和完善民事裁定书中止执行主文的写法,在“本院(××××)×××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未执行部分中止执行”之后添加“今后如中止的情形消失,经申请人申请,本案恢复执行”的字样。这既可成为今后成为恢复执行的根据,又可避免和消除中止执行在社会上产生的负面影响。
(六)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不属于诉讼争议的问题,不应列为判决结果的一项内容,应在判决结果后另起一行写明。
四、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可参照(一)、(三)的有关规定。
五、裁判文书制作的其它事项,按照最高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以及最高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裁判文书的校对
一、裁判文书是审判过程和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裁判文书质量是衡量案件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直接体现法官的司法能力,关系到司法的严肃、权威和法院的形象。
二、相关部门和人员要高度重视裁判文书的校对工作。
三、裁判文书的校对工作由承办法官负责,法官助理、书记员协助。
四、 法官助理、书记员在校对时所发现的差错如属打印上的错误,致使打印文本与原稿不一致的,可以直接根据原稿予以改正;如发现原稿中有错误或疑点,不能擅自改动,应与承办法官沟通,建议承办法官复核更正。
五、裁判文书在盖章后送达之前,应由承办法官最后把关,发现有错误的,应重新印制,不能用裁定或校对章补正。
六、承办法官对裁判文书差错承担责任,审核人、签发人对修改环节出现的差错承担责任,打印人、署印人对打印、署印环节出现的差错承担责任。
七、裁判文书差错纳入案件质量和岗位目标考评管理。
八、监察室负责对裁判文书的检查,对检查出的差错,根据本院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