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审判文件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案件审查办法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海口中院 发布时间:2015-10-30 12:02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权利,公开、公正处理申诉案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一、申诉案件的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和对下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调解书的再审申请,以及对下级法院申诉复查结果不服的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
第二条  对申诉案件的审查,实行“不诉不理”原则。对当事人申诉的案件,仅对当事人的申诉请求进行审查。
第三条  案外人认为生效的裁判文书与其有利害关系而申诉的,法院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
二、申诉案件的分工
第四条  对申诉案件实行受理登记和审查分开的原则。
第五条  人大、上级法院和其他领导机关发函交办的案件,由立案大厅统一登记后确定并交审查人审查。处理结果需要书面报告的,由审查人负责完成,按相关规定上报。
第六条  未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复查而直接向本院申诉的刑事、行政案件,负责登记的人员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当事人坚持向本院申诉,应移交信访室以转办函、交办函转交有关法院复查。需要报告结果的,接收法院应在处理结果出来后五日内向本院信访室报告。
三、申诉案件的受理登记
第七条  接受当事人申诉材料的,统一由立案大厅专人负责接收和登记。
第八条  收件人应对申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并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将材料退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予以补正。当事人拒绝收回材料予以补正的,书面通知不予受理。
第九条  已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的申诉案件,登记人负责将案件移交书记官处确定审查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
行政、民事案件,书记员应在接到案件后五日内向被申诉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
 
四、申诉案件的审查程序
第十条  审查申诉案件,可以根据申诉的事由、审查阶段和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审查方式:
1、      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申诉书及书面意见等材料。
2、      审阅原审卷宗。
3、      询问当事人。
4、      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听证:
1、提出新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以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诉听证参照本院的复查听证规则进行。
第十三条  听证的内容仅限于申诉的主要理由,不做全案审查。
第十四条  承办人经审查需写出书面的审查报告,经合议庭评议后报庭长、分管副院长审批。
第十五条  经审批后的案件,应及时作出裁定书、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申诉案件的调卷依照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复查再审案件调卷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诉案件经审查结案后,由书记员将处理结果报书记官处内勤并将卷宗材料装订归档。
第十八条  已立案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在登记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调卷期间、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