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审判文件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裁决权与实施权分别行使的若干意见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海口中院 发布时间:2015-10-30 12:0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最高法院、海南省高级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裁决权与实施权分别行使的改革要求,规范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案件质量和执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执行案件裁决权与实施权分别行使,是指根据执行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将执行案件的裁决权和实施权分别交由不同的执行组织行使,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公正、高效执行。
第三条  本院执行局内设两个裁决组、一个复议组和一个实施组,分别行使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以及完成其他执行事项。具体如下:
(一)裁决组行使执行裁决权。主要工作职责为:制订案件执行计划、发出执行指令和作出执行裁决。执行裁决内容包括: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扣划及续行和再行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财产;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裁定拍卖或变卖被执行财产;裁定以被执行财产抵债或将被执行财产交予买受人;退付执行案款;决定委托评估、鉴定和审计;审查决定参与分配方案;裁定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审查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裁定变更或追加当事人;决定暂缓执行;决定采取拘传、搜查、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裁定中止、终结执行;裁定提级执行;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决定委托执行、指定执行;裁定执行回转;办理执行结案手续;其他执行裁决事项。
(二)复议组主要工作职责为:办理不服本辖区基层法院执行裁决而申请复议的案件;办理本辖区基层法院的执行请示案件;审查案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就本院执行案件所提出的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审查当事人和案外人就本院执行案件所提出的申诉;办理对本辖区基层法院的执行监督、协调案件;其他事项。
(三)实施组行使执行实施权。工作职责是完成执行程序中的具体执行实施事项。主要包括:受裁决组安排送达或协调其他部门送达法律文书;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实施拘传、搜查、罚款、拘留、提前解除拘留等强制措施;办理或协助办理财产保全中的实施事项;办理委托执行、指定执行的相关事项;具体实施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具体实施执行标的物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债或交予买受人接收;办理执行裁决事项之外的其他执行实施事项等。
执行局设专职内勤,主要工作职责为:执行工作的综合管理;收结案件的签收、登记、交接;司法统计;执行期限提示;执行投诉申诉的转办、督办等。
第四条  执行裁决组、复议组由执行员和书记员组成。执行实施组由执行员和在执行局协助工作的司法警察组成,必要时,执行局商请司法警察支队另派员参与完成执行实施事项。执行案件联动,按本院《关于建立执行局与司法警察支队执行案件联动机制的规定》办理。
裁决组、复议组、实施组负责人管理督促本组工作人员完成执行工作任务,提高执行效率,确保执行案件质量。
第五条  执行裁决组、复议组和实施组在工作中分工合作,共同完成执行工作任务。重大案件和重大执行事项,全体执行人员必须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积极参与,完成执行任务。
第六条  执行案件由本院立案庭审查立案,书记官处排定执行裁决、复议合议庭和承办人,执行局内勤签收登记后交执行裁决组、复议组承办人。
第七条  执行案件信息录入由执行裁决组承办人根据执行程序所完成的工作事项分别办理。
第八条  裁决组办理执行裁决事项的期限要求,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收到案件材料或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实施组核查被执行财产状况后,裁决组承办人应当在3日内作出控制被执行财产的裁决。情况紧急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控制被执行财产后,应当在5日内发出征询异议公告;
委托评估被执行财产,应当在公告征询异议期满无异议或审查案外人异议裁决生效后5日内进行;
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送达,送达后应当在5日内组织各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评估机构进行公开听证;
评估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拍卖裁定;
拍卖成交,以及拍卖不成交,权利人不同意接受抵债,需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收到拍卖成交报告和监督报告后5日内作出裁定;
追加或变更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20日内办结;
合议庭就执行裁决事项进行讨论后,承办人应当在3日内报庭长审核、主管院长长审批;
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在作出裁决后5日内向有关协助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九条  执行裁决组向执行实施组交接办理执行事项时,应认真准确填写《执行案件裁决权与实施权分别行使登记表》,明确需办理的具体执行事项及完成工作的期限要求,由执行实施组签办。
第十条  实施组收到裁决组交办事项和材料后,组长应在2日内指定执行实施事项承办人,情况紧急的,应立即安排承办人办理。
第十一条  实施组办理执行实施事项的期限要求,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送达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3日内完成;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一般应当在5日内完成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一般应当在15日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财产状况的调查;
办理或协助办理财产保全中的实施事项,一般应当在3日内办结。情况紧急的,立即办理;
实施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一般应当在当日完成;
其他执行实施事项的办理期限,根据案情确定,均应及时办理。
上述实施事项,需异地办理的,出差旅途时间不计在内。
第十二条  执行实施组办理执行裁决组交办的工作事项,应在办结后的3个工作日内认真准确填写《执行案件裁决权与实施权分别行使登记表》,交裁决组,写明办理情况和结果,注明办结时间。对办理中发现的新的财产线索及需完善、补办的事项要一并填表或以填表或另附书面材料等其他方式告知裁决组。实施组办理执行事项时形成的案件材料,应于办结时一并交裁决组入卷。工作需要的,应及时交接。
上述表格实行一案一表,作为案件材料,结案时装订归档。实施组可在办理完毕时复印一份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执行裁决组和承办人向执行实施组和承办人交接执行实施事项时,可根据案情决定是否交接全案卷宗材料。交接全案卷宗材料的,应在办结后的3日内连同第十二条所述表格和材料一并交回裁决组承办人。工作需要的,应及时交接。
第十四条  审查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一律由复议组办理。执行裁决组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后3日内填写《审查案外人异议登记表》,连同异议材料交执行局内勤登记,内勤确定登记序号,按序排定复议组承办人和合议庭,并报庭长审核审批。庭长审批后,内勤将案外人异议材料交复议组承办人签办。执行裁决组承办人应在3日内将执行案卷交与复议组承办人。内勤应在3日内完成上述工作事项。
复议组审查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所作裁决,与原执行案件使用同一案号,并应做好裁决文书序号的衔接,避免出现裁决文书序号重复或错误。
第十五条  对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应当公开听证。合议庭应当在承办人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0日内组织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并提交合议庭讨论。合议庭讨论后,承办人应在3日内报庭长审核、主管副院长审批。
第十六条  复议组审查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送达等实施事项一般应由本组书记员完成。情况特别紧急的,可协调实施组办理。
第十七条  对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报庭长审核、主管副院长审批。
第十八条  复议组办结审查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事项后,应于3日内将执行案卷和审查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所形成的全部材料一并交回执行裁决组承办人。
第十九条  复议组办理当事人和案外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决申请复议的案件,应当公开听证。承办人应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并提交合议庭讨论。合议庭讨论后,承办人应在3日内报庭长审核、主管副院长审批。复议裁决文书签发后,应在3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并向下级法院退卷。
第二十条  复议组办理执行复议和执行请示案件,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报庭长审核、主管副院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执行案件结案,由执行裁决组承办人向庭长办理结案审批手续,并安排书记员在三个月内办理案卷装订归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