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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文件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司法警察支队联动执行案件规定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海口中院 发布时间:2015-10-30 12:00

为进一步落实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分别行使的改革措施,规范执行行为和执行秩序,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决定建立执行局与司法警察支队执行案件联动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案件由具有助理审判员以上审判职称的执行员组成合议庭办理,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参与、协助执行工作。办理执行案件,要严格执行合议庭合议及审批制度。
第二条 本院执行案件,在执行局与司法警察支队间实行联动。
司法警察支队应建立联动小组,相对固定地安排若干名司法警察,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执行活动,完成执行任务。
第三条 下列执行实施事项,实行执行联动,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员实施执行行为:
1、送达法律文书;
2、实施执行传唤、拘传、搜查;
3、实施拘留、解除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4、诉前保全、诉讼保全裁定的执行和协助执行;
5、对被执行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扣划及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活动;
6、对被执行财产的强制交付;
7、对被执行人完成具体行为的强制执行;
8、对案件当事人或案外人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执行;
9、司法警察参与执行联动,负责维持执行现场秩序,保护执行人员、装备和执行案件材料的安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司法警察参加执行活动,在执行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
第五条 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司法警察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并按规定着装。
第六条 执行案件联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执行局主动与司法警察支队联系,商请司法警察支队做好联动实施的准备工作;
(二)执行局填制《执行案件联动安排表》,明确联动实施的执行事项、地点、所需司法警察人数、准备工作内容等情况;
(三)司法警察支队根据执行局提供的联动实施工作内容和要求,及时安排司法警察参加执行联动工作;
(四)《执行联动安排表》分别由执行局和司法警察支队的负责人签署意见;
(五)因情况和任务紧急,须由司法警察即时参加执行联动的,执行局应商请司法警察支队及时指派司法警察参加执行活动,事后补办手续;
(六)司法警察在参加执行案件联动、办理执行实施事项过程中,遇有不明情况和疑难问题,应及时报告案件执行员,由执行员或合议庭作出指令后,及时办理。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执行局和司法警察支队负责;
(七)司法警察参加执行案件联动,完成执行实施事项后,应与执行实施组的执行人员按照《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分别行使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填制表格,向案件执行员和合议庭反馈执行实施事项办理情况和结果。
第七条 司法警察支队领导和干警在参加执行联动工作中,可对案件执行工作提出建议,建议正确的,执行员和书记员应认真听取和采纳。
第八条 执行局与司法警察支队应就执行案件联动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沟通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完善工作制度,各尽其责,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 本院执行重大案件,需司法警察集中参与协助执行的,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后,执行局与司法警察支队另行协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