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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文件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海口中院 发布时间:2015-10-30 11:57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赔偿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及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赔偿委员会是本院专门负责审理赔偿案件的审判组织。赔偿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但赔偿委员会的组成必须是单数。赔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的任务
(一)讨论、决定下列案件:
1、赔偿请求人向本院申请赔偿,符合受理条件,应由本院作出赔偿决定的国家赔偿案件;
2、需要重新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
3、赔偿请求人申请经过依法确认其合法权益被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并造成损害的国家赔偿案件及《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被确定违法的国家赔偿案件。
(二)对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查赔偿请求人申请该院赔偿的机构及人员工作的指导。
(三)讨论、研究赔偿工作的重大事项,总结赔偿工作经验、汇总情况上报。
第四条  赔偿委员会讨论的事项,由主任或者副主任提交。
赔偿委员会讨论的议题,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有关的文件资料,于讨论前一日发送各委员和有关列席人员。
赔偿委员会委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于讨论前一日告知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对决定立案审理的赔偿案件,由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同时应于十五日内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达复议机关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  经审查,赔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由承办人写出书面审查报告报请赔偿委员会主任提交赔偿委员会审理。
第七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以赔偿委员会会议形式进行,会议由赔偿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八条  赔偿委员会开会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参加。
赔偿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赔偿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必须超过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同意方能通过。少数委员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的案件,或者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可以由赔偿委员会主任决定报请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议,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第十条  赔偿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其他事项,承办人应当做好准备,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汇报,并负责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第十一条 赔偿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案件情况复杂,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仍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再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由赔偿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发,加盖人民法院院印。
第十三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是赔偿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的赔偿案件的立案和案件的审理,负责赔偿委员会会议准备、会议记录。根据赔偿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具体实施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委员以及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赔偿委员会讨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