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审判文件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证据开示规则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海口中院 发布时间:2015-10-30 11:55

为了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公平,规范庭前证据开示,保证被告方质证权利的充分、有效行使,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开示证据的范围: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以及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在开庭前提供的证据材料。
被告人提供的证据也可以开示。
第二条  法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证据开示的方式:
(一)有辩护人的,由辩护人复制、摘抄证据材料后向被告人出示和说明;
(二)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向被告人出示,并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逐一予以辨认、核对;
(三)案情重大复杂,证据材料较多,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证据开示庭。
第三条  证据未经开示的法律后果:控方的证据未经开庭前开示即当庭出示的,法庭应当决定不予采纳;或者不组织当庭质证,宣布休庭并给予被告方必要的质证准备时间。但被告人同意当庭质证的除外。
第四条  证据开示庭。
决定召开证据开示庭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如需要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专家出庭的,也一并通知。公诉人不出庭不影响证据开示活动的进行。
第五条  证据开示庭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或者审判长助理主持。证据开示情况应记入笔录,庭审结束后由出庭人员审阅笔录并签字。
第六条  证据开示庭操作程序如下:
(一)被告人陈述。
由被告人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简要阐述诉讼主张、事实和理由。其中,被告人在陈述中对案件事实的供述和辩解是法定证据种类,法庭应当记入笔录,以备审查。
(二)公诉证据的开示。
由公诉人(公诉人不出庭的由审判长)逐一出示证据材料并逐一说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逐一辨认、核对,并可提出意见。法庭认为需要,也可以指示出庭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核对、辨认,并可提出意见。
证据开示庭不组织控辩双方质辩。
(三)其他证据材料的开示。
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证据材料的,应逐一出示和说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可以出示相应的证据材料,并作出说明。
第七条  庭审归纳小结。
(一)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的争议情况,对争议或者没有争议的事实进行分类;
(二)控辩双方对证据的争议情况,对有争议的和无争议的证据进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