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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规则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8-09-15 22: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最高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以及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的各项指标,为加强我院的执行指挥中心工作,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在执行局内设立执行数据管控中心,作为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作的专门机构,办公场所设在执行指挥中心。
第三条执行指挥中心由分管执行局工作的院领导任指挥长,执行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日常工作负责人为执行数据管控中心负责人,统筹执行指挥中心工作。
第四条执行数据管控中心专职配备负责人、技术人员、专门执行工作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第五条执行数据管控中心配备专用电脑等设备,以及保障远程指挥、执行会商功能的相关硬件设施,并与辖区法院均实现执行指挥系统音视频互联互通。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执行指挥中心设备的管理。
(一)对执行指挥中心的设备,如服务器、LED 大屏、计算机设备及其相应的应用系统、执法数据采集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及维护。负责执法记录仪、单兵系统、无人机、执行指挥车辆的调度使用管理。
(二)在执行人员外出执行时,尤其是进行强制清场、搜查等执行行动时,应向执行人员及时发放执法记录仪以供外出执勤使用。执行完毕后,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应将执法记录资料及时保存至执法数据采集设备中。
第七条熟悉掌握与使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紧紧依托这两个信息平台高效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八条加强执行信息化工作。
(一)加强网络点对点查控的建设工作,推进并促进点对点的网络查控点的建设。
(二)发布限消、失信信息。统一向相关部门发布限消令,统一在信用中国网、我院官网、椰城市民云、今日头条等App上发布限消、失信信息。
第九条履行执行指挥职能。
(一)协调指挥上下级法院之间的集中执行。
(二)协调指挥不同法院之间协同执行。我院协同下级法院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情况,应在系统中及时录入相关信息。
(三)协调被申请执行人的多案关联会商执行。
(四)定期召开执行联动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 次或1 次以上由10 个或10 个以上部门参加的执行联动联席会议,执行指挥中心专门负责联动。
第十条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对本院执行案件的相关事项进行管理与监督。
(一)检查并保证2017 年以后的所有执行案件纳入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管理。
(二)监控终本案件情况,确保我院终本案件合格率达到第三方评估所要求的90%以上。
(三)监控执行质效办理情况,确保执行案件的实际执结率、执行完毕率、执行到位率、法定期限内结案率,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率符合要求。
(四)监控执行复议类、执行协调类、执行监督类、执行请求类案件的办理情况,确保这些案件绝大部分办结。
(五)指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制订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确保信访化解率在30%以上,信访办结率在90%以上。
(六)指定专人负责网络司法拍卖监管,使网络司法拍卖率达到80%以上。
(七)指定专人负责事项管理工作,确保事项委托、督办事项、涉执舆情事项、督导案件都能及时办结。
(八)严格按照最高院关于清理失信、限消工作方面的明传及文件的要求,加强失信与限消的撤销与屏蔽的管理工作。跟踪失信名单撤销率指标。建立失信、限消清理清单台账。
(九)关注财产保全案件适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情况,促使保全案件适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关注案件保全率指标。
(十)对我院执行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所出现网络查询、网络查控、启动评估、发送评估报告、财产拍卖、执行款发放等关键节点超期的情况,以及关键节点平均超期数进行定期通报,并将通报结果及时呈送院长及分管副院长。
(十一)关注国家赔偿案件指标情况,避免年度因执行案件发生国家赔付的国家赔偿案件。
(十二)关注信息录入差错率指标,保障系统数据准确性。
(十三)收集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现的各类系统问题,及时报送给系统开发维护公司,及时修正系统问题。
第十一条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管理与指导。
(一)监督各区法院统一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案件。
(二)监督各区法院使用网络进行司法拍卖。
(三)建立督查区法院应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长效机制并开展督查工作。
(四)建立督查区法院执行案款清理和管理长效机制并开展督查工作。
(五)建立督查区法院办理督办案件、事项情况长效机制并开展督查工作。
(六)建立督查区法院办理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案件长效机制并开展督查工作。
(七)建立督查区法院办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长效机制并开展督查工作。
(八)建立督查区法院办理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长效机制并开展督查工作。
(九)建立相应的通报机制,表扬先进,批评后进,以形成积极向上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考核与培训。
(一)对我院执行法官使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等信息平台办案的情况、执行法官熟练操作平台的技能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晋职重要参考依据。
(二)每年2 次以上对各区法院进行执行单独考核并通报结果。
(三)每年至少举行2 次现场集中培训和视频培训。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执行指挥中心应认真履行职责,出现下列情形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泄露执行机密,违反了相关审判、执行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接到上级中心指令或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导致延误执行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履行执行指挥中心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