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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英法院首例第三人以流拍价买受房产确认成交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0-10-16 10:09

       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用活财产变价措施,近日秀英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关于“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的,可以准许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规定,依法用活财产变价措施,准予第三人以变卖保留价224万元买受拍品,最大程度的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司法网拍流拍后,第三人以流拍价买受拍品确认成交在秀英法院尚属首例。
 
       在海南某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集团公司、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秀英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石某某名下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但受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两次拍卖均以流拍告终。后根据申请人申请进行了变卖,但两个月的变卖期满,亦无人购买,且申请执行人不愿接受以物抵债,导致案件陷入“僵局”。房产变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告知,有案外人有意购买,向法院咨询该标的物是否还可以进行购买,使得本案的执行重见曙光。
 
       这名有购房意向的案外人来到法院,详细了解了房屋的现状,执行法官薛莹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意见》第9条第4项的规定向其作了释明,告知法拍房的相关规定和风险、税费承担等相关内容并制作了笔录。
 
       最终,案外人以申请以变卖保留价224万元的价格购买此房产,已将案款转入法院执行案款账户,秀英法院已根据法律规定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案外人已办完产权变更手续。
 
       允许第三人在流拍后直接以流拍价购买拍品,让法院能够在资产处置陷入僵局时有效盘活资产,促进资源再分配,提升了财产处置效率。在本案执行中,法院依据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处置资产,得到了债权人、买受人的一致认可,达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